『壹』 相似商标的判断标准
法律分析:(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2)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贰』 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一)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此种比对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
(三)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一般地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
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采用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不能准确地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
所以,《若干解释》该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法官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综合采用上述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用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采用这样方法,可以使法官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保障办案的质量。
三、判断商标近似中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要素。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对于注册商标来说,应当都具有显著性,当实践中,其显著性仍旧存在大小程度不同之分。有的商标设计独创性很强,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可以组合成并未实际存在的文字字义,属于生造的文字,被控商标的“搭车”近似,很容易认定。对于显著性弱的商标,指控他人商标与自己商标近似就相对难以判断。
除了显著性外,对商标近似的认定与某一商标的知名度也密切相关。依据商标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强弱,可以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中,对商标的知名度也有不同的等级和程度。一些违法行为人为自己的私利往往设计与他人知名度高的商标,甚至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此种行为会造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所以,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容易被当成目标受到不法侵害,应当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在判断认定商标近似时,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要素。
『叁』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有哪些
小康为您解答: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搭便车”、”傍名牌”,常在侵犯商标专用权同时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同时,其中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但是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一个主要考量因素,同时也是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及赔偿标准的一个重要衡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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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商标注册到底如何判定相似
据武汉淘丁财税(wh.taoding.cn)小编了解,判断注册商标是否相似有以下两种方法:
商标近似判断原则
1、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为: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购买人容易误认。特别是当商标的一部分与其余部分没有密切联系时,经常运用进行隔离观察以判断商标相似是否存在。
2、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由于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务产源的功能更为强烈。这类商标即使增加构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较高的部分有强烈的指示产源的作用,难以改变相关公众对其产源的认识。
认定要点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5、申请的商标为英文,要审查所对应的中文意思来进行比对,若英文主要构成部分有相对应的中文意思,对应的中文意思也已经有注册在先,就属于近似商标,如地铁,相对应的近似商标 subway Metro 。
『伍』 相似商标能注册成功吗
法律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标近似有严格的审查制度,一般字形相近的都不会成功,或者说在注册成功的商标名字前面加形容词也是属于近似商标,也是不会成功的,属于侵权行为。不过若是经过原有商标的公司同意的话,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陆』 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这个发展迅速的社会里,人们总是会想到各种赚钱的方法,有的是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而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富有富足,有的是利用自己学到的知识换取报酬,不管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我们都想自己变得更加的舒适,那么赚钱的方法有很多,可以打工,虽然比较累,但是也能有自己的积蓄,也可以自己创业自己去当老板,但是当老板是没有那么容易的,需要考虑很多事情,商品的成本,人工费,工资,员工的心情了,而且你想更好的去售卖你的商品,挣更多的钱,那你就要去申请商标,那么关于商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那就是一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准在市场上销售,2申请的商标必须独特,不能和别人相似,3注册商标的人享受专用权等,下面就有小编带领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一,注册商标享受专用权
当一个法人自由人,去注册这款商标的时候,那么他对这款商标就享受专用的权利,除非是他个人想去将商标转让或者是通过别的方法去让别人使用。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还是在评论区留言。
『柒』 商标注册规则有哪些
商标法第10条规定必须遵守外我们还必须注意相同和近似。除了这些我们注意以下几点会对自己更有帮助:1、 有备无患 公司里常常要保持一定量品牌名(已经注册或构思中),万一有危机出现即可随时递补。在遭到政府单位咔嚓之后,立即更换新品牌,将风险减低到最小。2、 名符其实商品名注重一眼望穿,一秒钟内让人家知道您在卖什么东西,较讨人喜欢,也可省下很多广告费。3、便于设计通常较重视广告的企业界都会请设计公司设计商品名的标准字。4、专名专用 名称是事物的专有标志,只有名实相符,才能准确地反映事物的特征,才能让人叫着顺口,听着顺耳。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名正言顺”的含义。因而“名符其实”是命名的重要原则。
商标注册流程:
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个体独资企业都可以注册商标。
到北京直接办理的话,国家商标局固定规费1000元手续:图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另需带公章(或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找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要交纳600-1000代理费.
一、注册准备
1、注册方式的选择:
一种是自己到北京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
2、商标再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3、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您身份证的复印件和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但应附有个体营业执照。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43个类。
3、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三、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
四、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
五、注册公告 由提出申请,大约需二年至三年时间。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注册的,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一)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二)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四)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申请注册商标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必须按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也即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别之内。按类填报商标的类别和名称。申请书件应打印。
2、商标图样1O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3、自然人申请注册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方面与公司申请注册要求相同。
4、商标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捌』 近似商标有哪些法律规定
新世纪的知识经济大潮扑面而来,知识产权问题被摆到十分重要的地位。商标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乃至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创立一个名牌商标难,但是保护起来就更难,这是因为商标存在着近似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中,“相同商标”即是一模一样,没有任何区别的商标,但是对于近似商标如何界定,《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2002年10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这些认定原则的提出,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近些年来,我国“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法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各级法院和工商管理机关面对具体的商标侵权和商标异议案件处理起来还是非常棘手。而且,即使处理了,相同事实的案件却往往会有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是为什么?原因就在于对近似商标认定的标准,我国法律上没有统一的、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玖』 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一、要素比较原则
该判决认为“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而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显然,判决书所引用的规则已经不局限于商标的音、形、义、构图、颜色等要素的机械对比,而是更关注于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要素。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最引发争议的有两条:(1)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2)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后者涉及的是商标管理权与质量监督权两种行政管理职权的分工的争议,而前者正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本身的音、形、义所作的严格限制。
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于外观设计的需要,在不改变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往往有必要对商标的字体、构图等作一些调整,为此,商标使用人就不得不再另行申请一个商标。同时,很多侵权人也利用了这种机械的限制,把显著性相同而音、形、义存在一定差别的文字或图形注册为商标,然后大肆制作仿冒商品。对此商标所有人不得不考虑把商标音、形、义的各种变化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仿冒。上述种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成为有名的商标申请大国,几乎每个稍有名气的商标均会随附申请几十个近似的商标。
而国外商标法确立的是要素不变的原则,即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改变商标的标识,但不能破坏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作一些不破坏显著性的修改,而他人使用音、形、义有差别而显著性、识别性相同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否被恶意使用才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可的要素比较原则跟国际通行的判断原则更为接近。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某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为A+B,则他人使用的任何包含了A、B或A+B的商标均构成近似,不管他加上前缀、后缀还是其它音、形、义有差别的修饰。从而商标侵权可以毫无争议地被认定。
二、推定混淆原则
判决书认为 “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混淆”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某个确定的事实。
是否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一直是商标争议或侵权诉讼中需要争论的一个问题,例如,某些被诉侵权方会要求对方提供产生混淆的证据来支持造成“混淆”的主张,有些行政决定书或判决书中甚至会有两个商标近似但不会造成混淆的结论。如此种种,均把“混淆”作为一个确定的事实来看待,必须要证明其事实的发生才能成立。
而根据最高院在本判决确立的原则,“混淆”是一种可能性,只要他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构成要素,从而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便可以推定成立“混淆”,无须事实的举证。
三、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谋求公正的原则
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力求体现公正是整份判决书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司法审判的精神。而公正不仅仅包括案件本身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还包含了社会效益的公正。
无论是从一个国家设立审判机关的目的来看还是从当事人走进法院的目的来看,实现公正都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应更多关注审判公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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