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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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售汇的外汇售汇业务介绍

一、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相应的登记文件和进口合同;
(三)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上述(一)至(三)项进口项下的预付款(规定比例以内)、开证保证金、尾款、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和出口项下的佣金(规定比例以内)、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持(一)至(三)项规定的有效凭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四)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三)项规定的有效凭证;
(五)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六)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
(七)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二、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一)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三)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四)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五)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三、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佣金;
(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五、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⑵ 国际贸易综合从业技能的中级进阶

国际贸易的概念:国际(International),指国与国间;贸易(Trade),指交易、交换或买卖行为。所谓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买卖双方,从事货物、劳务或技术等交易的行为。双方协商约定,卖方应将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给买方,而买方则应将货物价款或等值物品交付给卖方。 各国之所以能进行互通有无的国际贸易,这是因为世界各国(或各地区)所蕴藏的自然资源不同,人民禀赋有别,生产技能精拙不一,必须藉由国际贸易做有效的调配、分工与利用。货品由本国卖到他国,称为出口(Export);货品由他国买入本国,则称为进口(Import)。
国际贸易的种类:
依货物动向分:
(1)出口贸易(Export Trade): 将本国所生(出)产的产品卖到外国去,得到的是外国所支付货款的外汇。出口贸易不一定是货物,有可能是技术、专利、知识等。 (2)进口贸易(Import Trade): 自外国买进他国生产的产品,而不论此产品是否该出口国所生产。 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一笔交易的成立必有买方与卖方,就买方立场而言,该笔交易就是进口贸易;而就卖方立场而言,则是出口贸易。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货物由出口国输往进口国的运送途中,必须经过第三国,对第三国而言,该笔交易即视为过境贸易。 (4)转口贸易(Intermediary Trade): 是指货物自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过程中,须经由第三国或第三地卸下、储存、重组或改装后,再转运到进口国,这种交易方式称为转口贸易。
依货物形态分:
(1)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 交易商品如果是有体积、有重量的有形货物,例如成衣、食品、水泥等,称为有形贸易,有形贸易必须经过海关进出口通关。 (2)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 交易的商品如果是无形的劳务或服务的提供,例如运输、保险、金融等,则称为无形贸易。
依贸易途径分:
(1)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指进出口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中间并无第三者介入,货物或货款也不经过第三地。 (2)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 指进出口买卖双方并非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透过第三人(佣金代理商)的媒介,间接完成两国之间的贸易。佣金商以服务换取佣金,本身不负盈亏责任。 (3)三角贸易(Triangular Trade): 指输出国的出口商并未与输入国的进口商直接订约,而是由第三国的中间商以买方的地位与出口商订立购货合同,再以卖方的地位与进口商订立售货合同,从支付的货款中赚取差额利润,但货物则直接从输出国运到输入国。
国际贸易交易方式:
一类是单纯销售方式,如逐笔售定、包销(Exclusive Sale)、代理(Agency)、招投标(Invitation to Tender & Submission of Tender)、寄售(Consignment)、拍卖(Auction)、展卖(Fairs and Sales)等;另一类是销售和生产融资结合起来的方式,如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对等贸易(Counter Trade)、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租赁贸易(Renting Trade)、商品期货交易(Futures Trading)等。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贸易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出现了许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贸易方式。 (1)国际市场调研:
随着经济全球化或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全球商品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从整体上看,国际商品市场已经形成了“买方市场”,这对生产商、销售商及出口商而言,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何满足全球不同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是其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因此,在从事交易活动之前,必须进行深入的国际市场调研,广泛收集国外市场资料,了解特定市场上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与消费习惯,摸清特定商品在该市场上是否适销,是否存在同类产品的竞争,同类产品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以及价格变动趋势等问题。此外,还要对市场所在地的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及海关制度等情况做认真分析,然后才能选择一个较为适当的销售市场,达成交易。
(2)寻找贸易伙伴:
经过国际市场调研,掌握了目标市场的基本情况和消费者需求后,下一步就要从该市场上寻找贸易伙伴,提出建立贸易关系。贸易伙伴的选择是交易的开始,也是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3)做好广告宣传:
广告宣传的目的是向国外客户及消费者介绍企业自身或其所经营的商品,使之了解企业信息,商品的性能、特点等,以便扩大销售数量,提高售价,得到更多的贸易机会。 (1)交易磋商的基本概念:
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共同利益,求得一致,达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磋商有明确的内容和规范的程序。交易磋商的过程,是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确立契约关系的过程。双方在交易磋商的过程中,即在达成交易之前,就对自已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程序的合法性,保证了所达成的合同法律上的有效性。
(2)交易磋商的一般环节: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3)交易磋商在POCIB中的应用:
交易磋商在POCIB中主要通过消息系统来进行,发送邮件的前提是必须已经与贸易伙伴建立贸易关系。 (1)合同的形式: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名称没有特定的限制,我国的外贸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有合同和确认书这两种形式,此外,协议书(Agreement)和备忘录(Memoranm)也有用的,有时国外客户还将他们拟制的订单或定单要求我方签署。
(2)合同的内容:书面合同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合同的约首、本文和约尾,而这三个部分又各自包含不同的内容。
(3)签订合同在POCIB中应用:在POCIB中,进入业务磋商阶段的业务,可由出口商起草合同并发给进口商签字确认。在签订合同前,进出口双方还需先到银行开立一般帐户(交易币别非本国货币的情况下才需开立)。 交易准备:交易准备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之前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在进出口贸易的各种工作环节中,交易前的准备是一项最基础的前期工作。不论是出口贸易还是进口贸易,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细致,将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进程和国际贸易的效益。通常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国际市场调研、寻找贸易伙伴并建立贸易关系,做好广告宣传等。
交易磋商: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经济利益,求得一致,达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磋商有明确的内容和规范的程序,一般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签订合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通过出口报价与进口核算,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签订书面合同。
申请开证:信用证方式下,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填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书”(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向其有往来的外汇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进口地银行开立信用证,并通过出口地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后,出口商应认真审核信用证。信用证审核无误,即可开始备货、装运等事宜;如信用证有误,可要求进口商及时修改信用证。
备货: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如果合同的支付方式为信用证,通常会等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应开始准备货物,并依约定日期(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船期限之前)将货品装船出运。货物的生产过程往往要花一段时间,因此出口商应配合装运期限,事先做好妥善的安排。
订舱:完成备货后,出口商即应根据相应的船期,配合装运期限进行订舱(在FOB术语下,应由进口商先指定外运公司),经外运公司接受后发给配舱通知(海运)或进仓通知单(空运),凭以填制其他单据,办理出口报关及装运手续。
出口报检:出口商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xport Inspection),并备齐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检验。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根据出口商的要求,签发相应的商检证书,如品质证书、健康证书等。
投保:在CIF术语下,保险由出口商办理,出口商须填写“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plication),并附商业发票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后,签发“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给出口商。在FOB或CFR术语下,则应由进口商办理保险。
出口报关:出口商填妥“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备齐相关文件向海关投单报关。海关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签发加盖验讫章的核销单、报关单(绿色收汇核销联)与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给出口商,以便其办理核销与退税。 装运 通关手续完成后,货物即装船出运,出口商应及时向进口商发送装运通知。 交单/出口押汇:货物装运出口后,出口商备妥相关文件,并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向出口地银行交单(Negotiation)。除此之外,在远期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下,还可以出口单据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出口押汇,以便提前收汇,取得融资。
出口收汇核销:出口商收汇后,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外管局办理核销,办理完成后,外管局发还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
出口退税:核销完成后,出口商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与商业发票前往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
进口结汇:进口商收到银行发来的单据到达通知,即应在规定期限内前往银行付款或承兑,并领取货运单据。由于支付方式不同,进口结汇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进口报检:进口商取得货运单据并取提货单后,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Import Inspection),并备齐提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进口检验。检验机构经对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进口报关:进口商备齐相关文件,向海关投单报关并缴清各项税款。海关审单通过,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提货 海关放行后,进口商可至码头或货物存放地提领货物,提货完成即可销货。
进口付汇核销:进口商付款后,凭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付汇核销单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⑶ 中国甲公司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机械仪表,新加坡乙公司又将该批仪表部分转口到巴西,巴西进口商丙公司

甲公司首先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生产许可,开发新产品不是随便的事儿!如果通过了生产许可,向国家提出相关资料,协调赔偿

⑷ 跪求,本案例分析题答案,在现等,急!!!!!!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日本公司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日本公司对于其所出售的机床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在中国批准注册的专利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另一项仅在意大利注册批准的专利的侵犯,日本公司则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⑸ 国际商法案例。急求

不承担!因为买方合同中所说的使用地点是土耳其,不违反土耳其的专利权,而实际使用时却在意大利,违反了意大利的专利权,因双方当初约定的使用地在土耳其,所以卖方无需承担意大利的权利担保责任。

⑹ 什么是涉外专利申请涉外专利要做哪些准备

什么是涉外专利?申请涉外专利要做哪些准备?涉外专利就是申请国外专利的另一种说法,主要通过国内代理公司或者第三方机构来申请国际专利。那么什么是涉外专利?申请涉外专利要做哪些准备?申请涉外专利要做哪些准备什么是涉外专利?申请涉外专利要做哪些准备?一、申请涉外专利要做哪些准备?1、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信息:(1)(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的中的国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等;(2)发明人的姓名及地址(中英文);(3)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4)申请国别的及申请专利种类;(5)现有技术资料。二、怎样选择涉外专利申请国家?由于世界上有一百多的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的企业没有必要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原则上来讲,以的下三个原则可以帮助你选择申请专利的国家(含地区,下同):1)专利产品有较大或潜在较大的消费市场的国家,例如,中药专利可能在东南亚国家的更有市场;2)专利产品有较大生产能力的国的嗯家,例如,移动通信产品在韩国的消费市场并不大,但韩国是一个有着较大移动电话生产能力的国家,因此,有关移动电话的专利申请,可以考虑韩国作为一个申请目标;3)具有较大同类产品交易市场的国家,例如,香港是玩的具转口贸易较多的地区,玩具专利就可以考虑在香港取得专利注册。

⑺ 急求国际商法案例答案

卖方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的,因为中国作为买方所在地,卖方要承担所售产品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证责任,而该项权利在中国以注册,则日方在出售时已违反了该项权利担保责任。这种题后面什么意大利都不用考虑了。时间点就看订立合同时是否在中国侵犯他人权利就行。

⑻ 国际贸易中遇到的问题,求高手。

1.新贸易保护主义
2.中国是WTO,APEC,IMF.WBG等成员
3.真正国际贸易形成于资本主义社会
4.俄林解释国际分工与贸易产生的依据是生产要素禀赋差异
5.区域一体化的形式六种,,,
6进出口是
7.比较优势理论认为贸易驱动力是劳动生产率的差异。
8.进出口附加税的两种形式是什么? 共五种,最主要的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9.倾销的价格定义是低于成本价或出口国国内价格
国际分工的提出者亚当-斯密
20世纪70年代,贸易保护制度趋向什么制度?新贸易保护主义
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是什么?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减名税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区别:从国家角度可称为对外贸易,从国际或世界角度,可称为国际贸易/世界贸易。
对外贸易的公式(X+M)和贸易条件的公式PxX/Pm
按有无第三国参加判别进口,转口,出境。有,转口,
直接非贸易壁垒 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制制,外汇管制制,进口押金制,最低限价制或禁止进口,国内税,进出口国家垄断,歧视性政府采购,海关程序,技术贸易壁垒,绝色贸易壁垒。

判断对错:
1.亚当•斯密提出比较优势理论 错 ,大卫-李嘉图
2.要素禀赋在需求方面解释一国在两产品生产均差且程度相同不会出现贸易 错,大卫-李嘉图比较优势论,供给方面
3.贸易创造造成福利下降 错,贸易转移
4.重商主义追求贸易出超达到金银流入的目的 对
5.李斯特主张行政干预实行超保护贸易 错,主张保护幼稚工业。超保护主义,19世纪萌芽,一战至二战之间,正式形成
6.关税同盟比自由贸易层次更高 关税同盟比自由贸易区,层次高
7.中国尚未参加任何区域合作组织 错,APEC,,10+1
8.长期贸易顺差对一国并不一定有利 是的,顺差,本币升值,贸易摩擦,通货膨胀,资源过度开发
9.非关税比关税 ???
10.当经济上升,自由;当经济下降,保护条款 通常表现,应该正确
11.关税是一国经国境时,由政府所设海关的税 错,定义进出关境非国境
12.商品贸易条件恶化导致一国得益下降 对,贸易条件恶化,代表出口换进口能力下降
13.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区别:交换角度不同 对,内涵相同,定义角度不同
14.一国生产部门都处于劣势,这国不能参与国际分工 错,根据大卫-李嘉图比较优势论,出口相对优势最大的产品,进口相对劣势最大的产品,参与贸易的双方均可获得贸易利益。
15.无形贸易无需海关手续,也不反映在海关贸易 对,无需结果,不反映在海关统计中,但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有体现
16.亚太经合已实现贸易自由化 错,只是论坛,没有具体贸易政策
17.经济全国化有利于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配置 对,

⑼ 关于国际商法的几个案例题,求懂法律的人帮忙下

1可以撤回要约,即来使是不可撤销的自要约,在送达受约人之前都可以以撤回。

2
不承担,这属于公约的知识产权要求的排除事项

明知将要销售到知识产权争议地的要负责任

不明智将要销售到知识产权争议地的不负责任

不承担无法预见的风险所带来的责任

不承担无法预见的风险所带来的责任

承担责任,造成甲公司的免责

3
无追索权,验证时存在过失

承担由于其过失所带来的风险和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以,信用证独立

符合

⑽ 请问结汇、收汇、付汇都是什么意思他们都有什么区别请通俗讲解,万分感谢!

解析:
这个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专业术语。汇指的是外汇,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
结汇: 一般是指有收汇的企业在收到从境外汇入到银行外币帐户后,将此帐户上的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过程.

收汇: 一般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等而产生的应收货款, 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到境内指定收汇银行的外币帐户上的过程.

付汇: 一般是指进口企业在发生进口业务时, 需要从其外汇帐户上支付货款到境外的进程.

由于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 所有的外汇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或备案.

区别是很明显的,

一,结汇: 是将外汇兑换成本国货币, 但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二,收汇: 是因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等而产生的收入外汇款项.相当于收款.

三,付汇: 是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支付外汇的业务. 相当于付款.

拓展资料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

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

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三条 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第三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三十八条 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

其处于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73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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