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字号权可以抵御商标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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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企业字号使用在前,商标使用在后,构成侵权吗

商号权和商标权也都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呢回。

  1. 如果是单纯的在先答使用,并没有侵害他人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可以放心使用,不必担心。

  2. 如果您虽然是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并且主营产品也和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一直用的企业字号做的宣传,建议您乘早修改,这样做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对方要是起诉就涉及到了侵权,或者您使用别的商标,这样就不会引起冲突。

『贰』 域名,商标和企业字号哪个权利大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 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商永柱推荐

『叁』 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有什么区别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

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肆』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
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伍』 商标权与字号权有怎样的冲突

1.商号一般是指在所管辖工商部门核定的字号,商号,例如***医疗器械有版限公司等,商标则是由国权家商标局统一审查核准的专用权名称,商号是指在某一地区可禁止他人使用的字号商号等,商标则是全国性的
2.企业名称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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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如何判断企业名称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从两个典型案例看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处理原则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为商业标志,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从管理方式上看,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由各级工商机关在其区域范围内负责,无须检查该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没有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因而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大量存在。对于此类权利冲突,以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为处理原则。

一般来说,在后的企业名称对在先商标构成侵权包括两种可能:一是突出使用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但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在后的企业名称的登记具有合法合理来源,企业系善意登记,在使用中未突出使用字号并且未导致公众混淆,那么可以构成合法使用。

在这里,笔者以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为例,说明判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产品上使用该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第一,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有合法或合理来源。实践中,不少企业通过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的方式来攀附他人商誉,因此考察字号的来源是探明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善意的第一步。在“同德福案”和“大宝案”中,被告皆有使用涉案字号的正当理由。在前案中,被告余晓华系知名老字号同德福斋铺经营者的后代,基于同德福斋铺的字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其将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相关公司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在后案中,大宝日化厂成立时将“大宝”作为企业字号不具有恶意是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因而不能简单地以该字号晚于大宝系列商标注册的时间为由,否认大宝日化厂使用“大宝”字号的合理性。

第二,字号在实际使用中是否被突出使用。判断企业字号是否侵犯商标权,除了考察企业对字号的登记是否具有善意,还要考察企业在实际使用中是否也具有善意,而这就需要着重考察字号是否被突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在判断是否突出使用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字号相对于周围的图文环境是否在字体、颜色或表现形式等方面有突出的视觉效果,给人留下较深印象;是否附加有区别性标识;区别性标识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消除混淆。例如,在“同德福案”中,从被告产品的外包装来看,重庆同德福公司使用的是企业全称,标注于外包装正面底部,“同德福”三字位于企业全称之中,与整体保持一致,没有以简称等形式单独突出使用,也没有为突出显示而采取任何变化,且整体文字大小、字形、颜色与其他部分相比不突出。因此,其行为系规范使用,不构成突出使用字号,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与之相对,在“大宝案”中,从被告生产、销售的SOD蜜等化妆品与洗涤类产品的包装上看,“大宝日化”字样在前且明显,大宝日化厂的贝贝熊注册商标在背面且很小,这种差异化的位置和大小设计导致具备识别性的“大宝”字样实际上被“突出使用”,因此侵犯他人商标权。

值得补充的是,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而言,即使规范使用含有与其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企业字号,仍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有关联等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这种情形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判令停止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例如,在“飞利浦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涉案商品包装盒等位置标注“飞利浦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不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因原告的飞利浦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标注“飞利浦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第三,与字号对应的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如何。商标的知名度在确认商标与字号的权利冲突方面具有多重作用:一方面,知名度可以判明权利冲突中是否存在恶意;另一方面,知名度还是认定是否构成市场混淆的前提条件。例如,在“同德福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即便他人将“同德福”登记为字号并规范使用,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因而不能说明被告将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相关企业字号注册为“同德福”具有“搭便车”的恶意。而在“大宝案”中,情况有所不同,大宝系列注册商标通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语“大宝明天见,大宝天天见”使消费者耳熟能详,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只要提到“大宝”,消费者就会将其与大宝化妆品品牌联系在一起。因此,该案被告突出使用大宝日化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大宝系列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不同的生产者之间有关联,因此涉嫌侵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袁 博

(以上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柒』 所有公司的字号,必须注册成商标吗

您好,公司的字号没有非要注册成商标这一说

不过,对于一个想要版做品牌并权想要品牌发扬光大的公司,一般都会选择将自己公司的字号注册商标。因为商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益。保证自己的品牌名称同行业只有自己能够使用。

因为商标具有排他性。如果被同行优先抢注并且被告侵权的话。对方可以以侵犯商标权起诉。不但带来法律上风险,甚至也会被迫修改自己的字号。同时 如果对方拿到了第35类商标权。投放广告更是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一般想要成为一个行业内的知名品牌做大做强的企业,都会在公司注册成立的时候申请将自己的公司字号根据尼斯分类表注册相关行业以及35类广告推广商标的。

『捌』 商标含有他人企业字号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企业字号是企业字号,商标是商标,这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商标权利优先于企业字号权利。但是对于知名企业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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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司字号权可以抵御商标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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