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特殊标志商标

adminer

⑴ 申请商标有什么条件

你好,
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五大事项:
1、申请注册的商标颜色
大部分注册商标都是黑白色,注册成功后颜色可以自已发挥,想怎么搭配就怎么搭配。但是,如果一开始就申请的彩色商标,注册证书下发之后,必须严格按照核实批准注册的商标使用,不得更改。所以,小编建议申请黑白色的商标,避免后续的一些问题。
2、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字体
我们都知道,中国文字发展源远流长,字体、形式种类繁多,故,商标管理中一般坚持注册什么字体就使用什么字体的原则,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如:注册的是手写体,而在使用中是印刷体,是不影响商标的正常使用的。
3、商标说明
(1)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如果中文、英文为艺术化设计,需要说明正规写法。
(2)如果是英文与中文组合申请,该英文已有近似的申请在先,我们写说明时,可以与该中文联系起来,主要起识别作用的是中文,会提高英文的通过率。
(3)很多客户都喜欢加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后缀,例如,**光电,注册在LED灯上,一般而言是放弃“光电”专用权,但如果该商标**光电,注册在与光电无关的产品上,有些时候即使是放弃专用权也没有用,还有可能因为这二个字的不洽当,而驳回整个商标。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加这些后缀,先注册具有显著部分的文字,申请成功后,这些后缀可以加上进行使用。
4、选择具体产品项目
商标一共分为45个类别,而《服务与商品分类表》是用来帮助选择具体产品项目的工具书,中国国内商标注册的原则是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里申请注册,提交一份申请表,称为一表一类。一个商标在两个类别里申请注册,提交两份申请表,以此类推。
注册一件商标在一个类别,可以选择10个产品项目,首先选择产品时,选择自己最主要做的产品,我们称之为“核心产品”,其次再扩大保护范围,每个主要的小群组都选择一个产品进行圈地保护,群组包含的多还有一个好处是,如果某部分的产品驳回,但还有一部分的产品能拿到证书。(注意:一件商标在一个类别如果选择超过10个产品项目,每增加一个,商标局加收加项费。)
申请商标注册,办理大致需要13个月的时间。中国的商标法是以申请在先为保护原则,即谁先申请是谁的。所以,申请商标注册,还是尽早开展!可能本文今天收罗的商标注册这点事儿还不够全面,后续将陆续分享更多的经验帖,希望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5、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内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a)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现在自然人注册商标需要依附个体营业执照)
b)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且必须: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合伙性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⑵ 地理标志商标怎么申请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

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批准: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4、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1)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

6、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怎么申请特殊标志商标扩展阅读: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所需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⑶ 注册商标那个符号怎么打啊

开一个word,然后先打一个R,接着选中它,打开“格式”菜单的“中文版式”的“带圈字符回”,就ok拉 或者 “插入”菜单里面的“符号”菜单,然后在弹出窗口里,第七行的倒数第三个,答也行。▄︻┻┳ 2008-06-27 11:41 检举 答案补充 按ctrl+alt+r

⑷ 商标可以用特殊符号吗,比如&,*之类的

《商标法》第一章 总则 规定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⑸ 注册商标可以有特殊符号么

由于无法确定特殊符号的详细情况,无法确定能否作为注册商标申请使用。但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⑹ 哪些标志可以申请商标

商标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主要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便区别同类商品。那么哪些标志可以申请商标呢?

1、文字商标

声音商标,是指以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构成的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与传统商标不同的是,声音商标是从听觉角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例如具有识别性的广告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是以听觉而非视觉的方法,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来源。参考网页链接

⑺ 如何注册企业的logo商标

商标注册详细流程
一、注册商标前的准备
商标注册
1、确定商标名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以上名称不得违反我国商标法下列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 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六条(点击查看前列法律详细内容).
3、按照商标分类表确定需要注册的类别和商品.
二、申请注册的基本步骤
1、商标查询
1)、填写”免费商标在线委托查询表” 或者直接致电委托我公司商标代理人进行申请前的查询检索.
申请前检索就是通过电脑查询,是否存在与拟注册商标相冲突的在先申请,如有,申请可能会被驳回而得不到注册.但检索非万能,也非必须,只是减少被驳回风险,目前,能够检索的商标只限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检索另议).
为缩短盲区,减少驳回风险,我们还可为您在商标局内部检索.
2)、检索没有获得通过,需要重新提供名称,重新检索,直至代理人认为可以申请为止.
3)、申请前检索的注意事项:
无论何种检索,根据国际惯例,查询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信息一般不含最近申请的盲区信息,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信息,不含根据国际双边或者多边公约、条约、协定等享有优先权的信息,是仅供申请人参考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尽管如此,我公司仍承诺,会尽最大努力向甲方提供尽可能准确与新近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如有不准确的商标注册信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
由此可见,商标申请前的检索尽管非必须,却是非常必要、非常关键的步骤,因为相对完备的检索可以大大降低注册成功的风险,而且检索(包括审查员的审查)主观性很强,委托认真负责的代理机构和经验丰富的代理人是值得提倡的.
2、申请注册办理
1)签署委托书,缴纳申请费和支付代理费.
2)申请人提交材料:
A、公司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B、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C、公司申请,应在我方提供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盖章,个人申请,应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
注: 申请人也可为多个自然人(或单位)共同申请.
3)按照要求提供申请的商标样稿:
样稿可以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单个商标图样的大小尺寸在5*5-10*10公分之间.
指定颜色的,提供彩图样7份,黑白1份;
不指定颜色,提供黑白图样5份.
4)指定申请的类别:
确定了一个国际分类后,通常不是将所有同属于该类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均列为商标的使用范围,而是确定同属于一个类别(商标分类)的不超过10种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10种以上的,每一个超项增收100元官费.
按照一标一类的注册原则,所选商品(项目)应属于同一个商品分类,若商品(项目)属不同分类,则需要多件申请.
5)我公司为委托人准备申请文件,可在1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然后根据申请发展等待补正、驳回、部分驳回或者核定公告等官方文件.
三、商标申请审查流程和周期
由于目前商标申请量比较大,国家商标局的审查进度又相对较慢,商标的注册完成时间需要2-3年.
A、注册进度表
B、国家详细审查情况,请见”商标注册审查流程图” .
四、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商标的形式审查
商标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商标的实质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商标局审查员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经过形式审查合格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先后,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核其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给予初步审定或者驳回的行政行为.
商标实质审查是决定商标能否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目前,商标局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实质审查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2)商标是否使用了法律禁用的文字、图形等;
3)商标的注册是否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利发生冲突.
置顶
五、商标审查结束可能出现的情况
1、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初步审定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初步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
初步审定公告是指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公告》上公之于众,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协助商标局审查.
2、部分驳回并予以公告
所谓”部分驳回”,是指当驳回理由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可以驳回在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3、驳回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六、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可能出现的情况
1、顺利领取商标证,有效期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被提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任何人认为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可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如果被公告的商标被提异议,则该申请进入异议评审程序.
七、商标其他事项
1、商标异议
所需文件:
1) 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异议人盖章或签字;
2)证据材料(详情请咨询我公司).
2、商标异议答辩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答辩人盖章或签字;
2)证据材料(详情请咨询我公司);
3)商标局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3、商标转让
所需文件:
1) 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 商标转让申请书两份,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或签字;
3) 受让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①商标所有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②企业因合并、分立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商标转让的手续.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截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必须附送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③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4、商标续展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 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
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商标变更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变更注册人名义,应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变更注册人地址的无须证明文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名下的所有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6、驳回复审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证据材料(详情请咨询我公司);
3)商标注册驳回通知书原件.
7、异议复审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异议复审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证据材料(详情请咨询我公司).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8、异议复审答辩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被异议复审人盖章或签字;
2)证据材料(详情请咨询我公司).
3)商标局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原件.
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所需文件:
l)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许可人盖章或签字;
3)提供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协议书原件一份;
4)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被许可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补发商标注册证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商标图样(与原注册证一致)5张;
3)提供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注册号;
4)注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提供原注册证复印件;
3)如原注册证丢失,提供该注册所有人名称、地址、注册号、商标、类别等原注册信息.
12、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13、商标争议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证据材料(详情请咨询我公司).
14、商标争议答辩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证据材料(详情请咨询我公司);
3)商标局商标争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⑻ 特殊标志哪些有单独的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编辑]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自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前款所列各类通知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20日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辩。 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编辑]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编辑]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特殊标志申请费、公告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 条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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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注册商标符号怎么打

1.注册商标符号用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版标局进行注册申权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2.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

注册商标”R”标记怎么打?
(1)有资格标注”R”标记的是注册商标拥有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拥有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结合。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其商标使用者不得在商标上标注”R”标记,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注册商标”R”标记的正确标注方式:作为注册商标,国家赋予企业商标表明其注册地位的权利,在注册商标整体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R”标记.

⑽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哪些区别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在我国,商标法律关系主要由《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而特殊标志法律关系由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调整,此外针对不同的特殊标志,还会通过制订不同的单行条例予以规范,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等。
2、性质不同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特殊标志和商标最显著的区别之一
商标是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商业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即在营利性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主体通常均具有营利性质。
而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由该条文义分析,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限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具有公益性,或者说是非营利性。且《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该条明确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只能是非营利性的组织。
(2)特殊标志可用于商业活动并不改变特殊标志非营利性的性质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可见,特殊标志虽然具有非营利性,但可以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它物品上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这里的“他人”包括营利性的主体。因此,特殊标志与商标一样可以起区分商品或来源的作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也要求特殊标志避免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但从特殊标志制度设立宗旨而言,仍然是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虽然特殊标志可用于商业活动,但与特殊标志的非营利性并不矛盾。
3、核准程序不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适格的主体可以提出异议,由商标局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而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在所不问。因此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4、期限不同
特殊标志相关的各种关于期限的规定较之注册商标的期限规定均有明显的区别。
商标注册申请,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大约需要9个月的审查期及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因此最快也需要一年的时间才能核准注册。如果遇到异议,则又需要一年以上的审理期。若经异议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进行不予注册复审乃至行政诉讼,则商标的核准注册更是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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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怎么申请特殊标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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