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善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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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善意侵权

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或销售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以版不承担侵权权责任的情况。
依我国《专利法》规定,所谓的“不知情”应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况。这种行为尽管是因不知情而为,但仍然是侵权行为,只是因为其属善意而为,因此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行为只限于使用或销售,制造或进口行为的行为人有义务注意其制造或进口的产品是否为他人的专利产品。

著作权善意侵权者需要停止侵权吗

您好,侵权行为无论先前是否知晓该行为侵权,都应当停止侵权行为, 善意侵权人专侵害著作权人的属合法权益一般不需要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只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知识产权法的善意侵权

知识产权法的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知识产内权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容责任。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善意侵权。
善意侵权人的获利不属于不当得利,不需要返还。
但是如果销售商在得到专利权人通知之后仍然销售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情。我国专利法将这种情形具体规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在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等,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专利产品。在法律上,专利公告的有关程序提供了了解专利状况的途径。有关厂商在制造或者进口产品时应当了解该产品在专利法上的状态。专利法虽然对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也有特别规定,但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只是对在其不知情的期间所为之行为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已。

请帮我介绍一下专利法中不视为侵权的善意取得的几种情形

专利侵权没有善意取得制度。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主要是《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有四种行为:

(一) 权利用尽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专利权人在经自己同意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售出后,其专利权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该再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同时,这也有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与利用。

(二) 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是因为,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可能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已经有人研究开发出相同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授予专利权后禁止先用者继续实施其发明创造,显然有失公平。

(三) 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互惠条约,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种临时过境由于时间上的短暂性,可以认为不妨碍专利权人垄断利益的行使。

(四) 专为科学研究与实验而使用

这里的使用是指专门针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或实验,而不是指在科学研究实验其他课题时使用专利产品或方法。这一例外规定是为了鼓励科学研究与实验,促进科技进步。

你说的那个是指买入人从正规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然后出售,如果该产品侵权,买入人只要披露其上家,即可免除赔偿,但是仍旧构成侵权。例子可以是超市从厂家进货,譬如从春兰集团买入100台空调出售,后有人起诉春兰空调侵权,将该超市作为共同被告,超市只要出具当时与春兰签署的买卖合同,购货发票等凭证,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法院还是判超市侵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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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专利人损失、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那么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二、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侵权用不用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版)》第二十六条被告权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若是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情况,侵权人可以不停止被诉行为,但合理费用仍然需要支付。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什么是专利制度中的善意侵权及其构成要件

善意抄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状态袭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但是如果销售商在得到专利权人通知之后仍然销售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情。我国专利法将这种情形具体规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等,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专利产品。
在法律上,专利公告的有关程序提供了了解专利状况的途径。有关厂商在制造或者进口产品时应当了解该产品在专利法上的状态。专利法虽然对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也有特别规定,但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只是对在其不知情的期间所为之行为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已。

不构成及不视为侵权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
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
(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二、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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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专利权善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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