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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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专利无效宣告

法律分析: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的无效宣告是指什么

专利无效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有人发现该专利存在违法的,可以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名词解释专立权的无效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无效宣告专利权是什么意思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取得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依法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制度。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拿到证书之后,其权利也并不是稳定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都可以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个程序就是专利无效宣告。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宣告?下面来详细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的相关知识内容。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宣告无效宣告事务专利权无效是指专利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已经被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审查,一旦认为其不符合取得专利权的条件而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则宣告专利无效以自始剥夺其权利,并通过公告取得公信力的行政行为。专利权无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专利法》第45条规定,专利权的无效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错误授权决定。因此,无效程序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授予的专利权。《专利法》第46条对决定程序及相对人的复议权作了如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2.对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3.宣布专利审查结果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权无效策略1.提请宣告专利无效2.应对专利无效纠纷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什么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为什么规定专利权无效制度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之后,因为某种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该专利权无效。简单的说,就是一项使权利无效的制度。

二、专利权无效制度产生的原因:

通过专利审核的专利里面,肯定会存在有本不应该授予而授予了的专利权。而让这些无效专利权人享受不应该享受到的利益,这不仅仅是对公众利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是对会挫伤其他真正有效的专利权人继续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需要专利权无效制度进行限制。

三、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一般有:

(1)由于实质上的理由不应授予专利权。例如,专利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的主题不在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之内等。

(2)被授予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例如,专利的主题是取自他人的说明书、附图等,或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本人同意。

(7)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名词解释扩展阅读

关于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的人,国际上有两种作法:

(1)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2)任何人均可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中国采用后者。

依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无效宣告的请求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中以该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的进行,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在专利无效问题作出终局决定以前,法院应暂停侵权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无效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起诉。但关于发明专利无效的决定,如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重新审査。

专利宣告无效后,即产生社会性的效力和追溯的效力,前者指无效的决定不仅对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生效,而且对一般社会公众产生效力;后者指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决定追溯至专利权授予时,即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无效宣告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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