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介绍
中华全国专利抄代理人协会(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袭ACPAA)成立于1988年12月12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⑵ 国内有哪些知名的专利代理机构
什么样的专利服务公司才是大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呢?现在那么多的专利申请公司都说自己是国内大型的专利申请服务平台。作为消费者应该怎么辨别大型的专利申请服务平台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国内的专利服务平台类型:
A.国防专利代理
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也可以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B.涉外专利代理
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也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C.普通专利代理
可以承接我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从事国内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业务;也可以代理台湾自然人在大陆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
如何定义国内大型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平台?
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查询到,也可以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网站上查询到。例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专利代理管理栏目中,输入“神州联合”四个字,就可以检索到深圳市神州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的行业管理下面的专利代理机构查询中,输入“神州联合”四个字,就可以检索到深圳市神州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这家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网站上还可以查到所有有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人的信息。上面提到的黑代理不只包括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商标代理公司,还包括很多专利代理人个人私自接受委托执业的行为,这些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的对象,以及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自律监控的重要对象。
最重要的是要考察该专利服务机构是否拥有大量的合作用户,专利代理人素质、服务质量、业界口碑等等。
以上资讯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⑶ 2013年专利代理人考试在哪报名啊
关于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87号)
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 名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两年的以及高等院校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
1.报名时间:2013年5月28日0时至6月17日24时。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进行网上报名。
3.考点:在全国20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重庆市、贵阳市、西安市、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1。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填报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4.工作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四)查验时间和查验方式
1.查验时间:2013年6月3日至6月24日。
2.查验方式
报名人员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选考点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查验地点接受查验。
(五)查验材料
1.首次报名人员
对于2013年首次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证明原件。
2.再次报名人员
对于2009年至2012年曾经参加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进行查验
报名人员委托他人进行查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报名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六)考试报名费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考点的要求向所选考点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缴纳考试报名费。
二、考 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11月2日至3日在上述20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时间和方式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2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2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3日9∶00—13∶00。
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方式。
(三)考试试题公布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公布专利法律知识考试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在指定期限内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论证。
三、录取及证书发放
(一)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合格分数线
考试结束后,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经充分讨论确定合格分数线。
(二)证书发放
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由考点所在地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发放。
四、考试的复习与培训
(一)考试指南
报名人员可以依据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进行复习、备考。
(二)考前培训
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将继续发挥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地方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等各方面的作用,培训的授课时间、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收费标准等均由培训举办单位自行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居民考试事宜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香港、澳门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进行网上报名。
2.居住在香港或者国外的香港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广州考点参加考试、在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接受查验,并且携带相关材料于2013年6月3日至6月24日期间前往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接受查验。
居住在澳门或者国外的澳门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广州考点参加考试、在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接受查验,并且携带相关材料于2013年6月3日至6月24日期间前往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接受查验。
上述香港、澳门报名人员符合报名条件获准参加考试的应当于2013年11月1日前往广州考点报到,缴纳考试报名费,领取准考证(主证、副证)并参加考试,逾期无效。
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的具体联系方式参见附件2。
3.居住在内地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或者福州考点接受查验和参加考试,并且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的时间、地点前往所选考点接受查验、缴纳考试报名费和参加考试。
(二)台湾地区居民
1.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台湾居民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进行网上报名。
台湾报名人员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台湾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台湾报名人员委托他人进行查验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和报名人员出具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2.居住在台湾岛内或者国外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福州考点接受查验和参加考试。
上述台湾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于2013年6月3日至6月24日期间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福州考点接受查验,缴纳考试报名费。也可以选择于2013年11月1日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福州考点接受查验,缴纳考试报名费,领取准考证(主证、副证)并参加考试,逾期无效。
3.居住在大陆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或者福州考点接受查验和参加考试,并且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的时间、地点前往所选考点接受查验、缴纳考试报名费和参加考试。
(三)其他事宜
1.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和工作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2.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澳门和台湾报名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各考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2.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4月24日
附件1: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各考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doc
附件2: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联系方式.doc
13-04-27
附件1
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各考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考点
承办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马东辉、李葭
电 话:010—66173160
传 真:010—6618755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邮 编:100035
政府网站:http://www.bjipo.gov.cn
天津市考点
承办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龙悦、张颖
电 话:022—23039872 022—23039879
传 真:022—23039848
通讯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
场G座2楼
邮 编:300384
政府网站:http://www.tjipo.gov.cn
沈阳市考点
承办单位: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赵阳、李东
电 话:024—86866959 024—86916019
传 真:024—86866959 024—86916019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4号九州大厦辽
宁省知识产权信息中心1108房间
邮 编:110032
政府网站:http://www.lnipo.gov.cn
哈尔滨考点
承办单位: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杨峰、王德民
电 话:0451—82627634
传 真:0451—82627634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2号省直
机关办公区11楼
邮 编:150001
政府网站:http://www.hlipo.gov.cn
上海市考点
承办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赵平、刘海江、盛晓宁
电 话:021—52288200转302/333/305
传 真:021—62672790
通讯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B楼十层
邮 编:200041
政府网站:http://www.sipa.gov.cn
南京市考点
承办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张锋、王培军
电 话:025—83279959 025—84315559
传 真:025—83279984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知识产权学院
邮 编:210094
政府网站:http://www.jsip.gov.cn
杭州市考点
承办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冀瑜、姚帅
电 话:0571—86876217
传 真:0571—86876217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学源街258号中国计量学院
法学院
邮 编:310018
政府网站:http://www.zjpat.gov.cn
合肥市考点
承办单位: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郑红莺、黄胜
电 话:0551—62999915 0551—63600579
传 真:0551—62999921 0551—63492131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座
15楼
邮 编:230001
政府网站:http://www.ahipo.gov.cn
福州市考点
承办单位: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薛炳新、吴晓静
电 话:0591—87812159 0591—87812130
传 真:0591—87817515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号
邮 编:350003
政府网站:http://www.fjipo.gov.cn
济南市考点
承办单位: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邹磊、耿庆祝
电 话:0531—12330转2 0531—88198565
传 真:0531—88198565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57号山东省知识产权
局法律事务处
邮 编:250014
政府网站:http://www.sdipo.gov.cn
郑州市考点
承办单位: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冯红建、刘蕾
电 话:0371—65800685
传 真:0371—65800685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8号河南报业大厦
17楼1705房间
邮 编:450008
政府网站:http://www.hnpatent.gov.cn
武汉市考点
承办单位: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马骏、蒋诞一
电 话:027—87168519
传 真:027—87641834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广八路8号湖北省知识产权
局协调管理处
邮 编:430072
政府网站:http://www.hbipo.gov.cn
长沙市考点
承办单位: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刘文慧、黄湘玲
电 话:0731—88856516
传 真:0731—88944554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潇湘中路113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邮 编:410006
政府网站:http://www.hnipo.gov.cn
广州市考点
承办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吴小洁、张淑芳
电 话:020—32210174 020—87680843
传 真:020—32210174 020—37666320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
邮 编:510070
政府网站:http://www.gdipo.gov.cn
南宁市考点
承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唐玲、莫俊淼
电 话:0771—2613455
传 真:0771—2613455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413房
邮 编:530022
政府网站:http://www.gxipo.net
重庆市考点
承办单位: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胡海容、张婷
电 话:023—62563371 023—62563375
传 真:023—62563371 023—62563375
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9号重庆理工大学知
识产权学院
邮 编:400054
政府网站:http://www.cqipo.gov.cn
贵阳市考点
承办单位: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田景甲、张力
电 话:0851—6865005
传 真:0851—6826060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230号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贵阳代办处
邮 编:550004
政府网站:http://www.gzsipo.gov.cn
西安市考点
承办单位: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张娟、张晓雪
电 话:029—85534962
传 真:029—85538743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99号
邮 编:710054
政府网站:http://www.snipo.gov.cn
兰州市考点
承办单位: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管士俊、梁俊荣
电 话:0931—8732319 0931—4674365
传 真:0931—8732319 0931—4674372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兰州商学院
段家滩校区行政楼105室
邮 编:730020
政府网站:http://www.gsipo.gov.cn
乌鲁木齐市考点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史治勋、姜晓璐
电 话:0991—8878379
传 真:0991—8878382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40号电
子机械行办一楼109室
邮 编:830002
政府网站:http://www.xjipo.gov.cn
⑷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协会概况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
(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执行行业管理的各种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协会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协会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努力创造良好业内环境,全心全意为全体会员服务。
高卢麟为第六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袁德为秘书长。
杨梧为现任第七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李建蓉为秘书长。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名誉会长:高卢麟、马连元
会 长:杨梧
副会长:林柏楠、马浩、王宏祥、姜建成、李勇、任虹、陈浩、胡杰、吴大建
顾 问:戈泊、乔德喜、须一平、李建蓉
秘书长:徐媛媛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兰、王文庆、王达佐、叶学军、田玉兰、龙淳、刘小红、刘芳、刘孟斌、庄英菊、汤建武、汤茂盛、许宗富、闫俊芬、余刚、张建成、张明、张敬强、李卫东、李勇(金杜)、李柯、李雁翔、李毅、陆锦华、岳泉清、范严生、哈庆华、胡建平、赵志远、赵洪、党晓林、徐冬涛、徐平、徐申民、徐宏、袁庆云、郭晓东、高尚梅、尉伟敏、程伟、董建林、戴巨龙、戴晓翔、蹇炜、魏征骥、宋建华(特邀)
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共141人)
马云海、马江立、尹文涛、方诗龙、王汝银、王明霞、王勇(泛华伟业)、王勇(科威)、王昭林、王荔、王健、王晓峰、王素琴、王敏杰、王维玉、王维绮、王顕、韦庆文、丛芳、卢宏、叶凡、申健、白海静、石岱、龙传红、龙锋、刘小敏、刘凤钦、刘伍堂、刘丽、刘国平、刘晓春、刘媖、刘楠、华辉、孙仿卫、巩同海、成义生、朱世林、朱源、权鲜枝、江耀纯、汤志武、齐永红、严慎、余长江、余全平、余明伟、吴干权、吴忠仁、吴林松、吴桂琴、吴继道、宋义兴、宋合成、张小虹、张全文、张利强、张建东、张杰、张秋红、张涛、张雪梅、张新、张瑾、时立新、李伯勤、李洪福、李桂玲、
李罡、杨生平、杨立、杨林洁、杨焕军、杨雪松、肖鹂、邵伟、闵蓉、陈卫、陈世华、陈红、陈英俊、陈勇、陈雪莹、周成、周咏、周英华、竺明、范征、郑立明、郑自群、郑明辉、郑玮、郑泰强、郑霞、姚姣阳、段晓玲、段淑华、胡吉科、胡红娟、赵永伟、赵郁军、赵蓉民、饶建华、徐金国、
翁若莹、郭云、郭元艺、郭放、钱立亚、陶凤波、顾进、崔滨生、常玉明、康海燕、曹津燕、曹祖良、梁田、梁焱、黄永校、黄威、黄薇、彭家恩、惠文轩、曾祥夌、曾琦、程化铭、董梅、董巍、谢顺星、韩龙、韩明星、楼高潮、翟羽、臧传进、蔡学俊、蔡晓红、谭英强、赛晓刚、樊戎、颜勇
⑸ 专利代理人的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内。专利代容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⑹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英文译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CP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
(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执行行业管理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会个人会员,为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专利代理人。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它方式的奖励:
(一)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开拓专利代理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序,如发生会长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务时,由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 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⑺ 专利代理人执业规定是什么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⑻ 关于专利代理人收入和挂靠的疑问
尽管规定来要求取得执业证的专源利代理人必须全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但很多人在外面挂证,要注意如果有人举报,专利代理人协会就会处理,关键是——低调,不要得罪人。
档案是这样,现在专利代理人协会对档案查的比较严,由于办执业证和做合伙人都要交存档证明,专利局会向存档单位发函进行核实,如果对不上,你就惨了,一般是变更不合格+通报批评。
和建造师挂靠不冲突,没人去核查这一块。
专利代理人实际上是屌丝工作,不加班的话,大部分做国内案子的专利代理人月收入在1万以下,做涉外案子收入会高一些,港专、贸促这样的大所待遇好,其他的中小所顶多也就平均1万的水平,和中等水平的律师没法比。
北京有两年执业经验的能做合伙人的证的挂靠费一般4-5万,但要注意这个行情是逐年走低的,因为最近两年通过考试的人比之前多很多,他们熬过两年之后对挂证的行情会有较大冲击。
⑼ 如何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那么如何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如何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颁发条件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二、申请材料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三、审核备案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⑽ 如何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进行实习备案
专利代理人通过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实习期开始时,向中华全国专版利代理人协会提交《专利权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书面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即可)各一份。
该实习备案材料,书面文档寄交、面交或者电子邮件寄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当月递交的实习备案申请,可于下月月初在协会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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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山东专利代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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