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地名能申请商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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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地名为什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人们大多热爱自己的家乡,中国人尤其如此,以至在为自己的商品选择商标时,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人们大多热爱自己的家乡,中国人尤其如此,以至在为自己的商品选择商标时,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⑵ 商标一律不能含有地名吗

你好。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但是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的部分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只是商标申请要明白的是县级或者是以上的行政区划名不能用来注册,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名称是完全可以抢注拿来申请商标的.
本款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
例如:
皖(Wan) 新疆红 台中精机 深圳久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可以用来申请: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例如:
黄山 怒江 洪湖 鼓楼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可以用来申请商标。
例如:
津门海誓: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杭州湾: 指定使用商品:榨菜
上海滩: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例如:
长谷川香料(上海)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茶、调味品
(申请人是:长谷川香料(上海)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胶纸带
(申请人:香港置地有限公司)

北京饭店: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旅馆
(申请人是:北京饭店)

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例如:
豫晋: 指定使用商品:肥料
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青藏: 指定使用服务:观光旅游

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可以用来申请。
例如:
TAI XING及图形: 指定使用商品:传动装置(机器)
(TAI XING与江苏省泰兴市的拼音相同)

XIANG HE及图形: 指定使用商品:自行车
(“XIANG HE”与河北香河县的拼音相同)

(二)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判定为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
例如:
加州红

(美国加州)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矿泉水

柏林及BAILIN
(德国首都柏林)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华沙贵族及Varsaw Burgrave
(波兰首都华沙)指定使用商品:鞋

但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可以用来申请。
例如:
LONDON FOG: 指定使用商品:公文包、伞
(英文含义为伦敦雾,为一种自然现象)

(三)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嫩江及NEN JIANG: 指定使用商品:大米、玉米(磨过的)
但指定使用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例如:
北戴河长胜及拼音: 指定使用商品:摩托车、自行车、游艇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⑶ 商标注册:地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版晓的外国地名,不权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⑷ 请问想以地名注册商标有什么规定,具体怎么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容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⑸ 含有地方名称的商标是否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来第二款规定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该条文为绝对禁止性条款,所列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无其他含义的,不仅不能注册,而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⑹ 请问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⑺ 地名能注册成商标吗

不可以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其他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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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包含地名能申请商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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