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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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外国人或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需要给代理组织提供什么文件,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跟国内是一样的,需提供:
1、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申请的需提供公司执照复印件内,个人容申请的需提供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2、商标图样;
3、商品或服务的保护范围。
申请流程: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2年到2年半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㈡ 美国商标异议的流程和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美国商标异议流程,赛贝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1、异议申请阶段:
异议人在公告期30天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异议理由。异议时间可延期(详见第五条:异议期限)。
2、官方受理阶段:
若异议申请符合形式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将会准备一份异议通知并发送给异议双方。异议通知中会载明异议编号、被异议商标详情,并且规定被异议人的答辩期限(一般情况下答辩期限为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0天)。
3、异议通知阶段:
被异议人接到异议通知后有如下两种选择:
1)不予答辩。若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答辩或申请延期,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会做出缺席判决(motion for default judgment),即,官方将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自动放弃商标权,被异议商标申请将被裁定无效。
2)予以答辩。在接到答辩通知40天内对该异议进行答辩,答辩时限允许延期两次,第一次请求延期不需要缴纳官费,若第二次请求延期就需说明理由并缴纳延期费用。在异议答辩同时,被异议人可提起反诉,例如,可请求撤销异议人引证的在先商标。
4、 证据开示(又称为发现程序Discovery Conference):
若被异议人对异议进行答辩,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将对接下来的异议流程设定时限。
首先进入证据开示阶段,该阶段一般约为6个月。在该阶段异议双方均可向对方律师发送质询并要求对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质询的内容须与本次异议案件相关,且每次发出的质询问题不超过75个。通常情况下,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质询后须在30日内进行答复。向对方要求证据材料的数量没有限制,但不可要求对方重复提供证据。
为了帮助异议双方把心思更专注在案件关键性的争点上,双方均可要求对方对案件相关信息做确认(Admissions),例如:以相对理由提出的异议程序中,异议人可要求商标申请人确认异议人将其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的最早日期。若获得商标申请人的确认,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在后期审理中将会以此作为异议人拥有在先权利的证据。
5、异议审理程序(Trial):
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进入审理程序。首先,由异议人进行审前证据披露,证据披露结束后30日内,异议人须将证据(Testimony)提交至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其次,由商标申请人进行审前证据披露,商标申请人亦须在证据披露结束后30日内将证据提交至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最后,异议人可在15日内对商标申请人的证词进行反驳。
6、简短陈述(Briefs)、口头审理(Oral Hearing)及异议裁定
待异议双方提交证据结束后,异议人须提交一份简短陈述。被异议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提交简短陈述。若被异议人提交了简短陈述,异议人可选择是否回应。提交简短陈述的时限和页数均须遵从相关的规定。
只有在异议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口头审理环节。口头审理的主要目的是对此次异议进行总结。在该阶段,不能提交新的证据材料。通常情况下,法官利用这段时间询问双方在简短陈述中尚不清楚的事实。未请求口头审理的一方,可不必参加此程序。口头审理前,审判与上诉委员会陪审团成员会先阅读简短陈述,若有必要,亦会调阅该案的案卷。
在综合考虑各项证据材料、简短陈述以及口头审理的记录之后,由至少三名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商标行政法官组成陪审团做出异议裁定。

㈢ 外国人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吗

可以。只要有正当理由,是相关利益人就可以提出异议。并没有地域限制。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商标,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
异议申请需要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㈣ 国际商标异议申请是怎样的

国际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条件。那么国际商标异议申请是怎样的?国际商标异议申请国际商标异议申请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㈤ 外企申请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商标法》第18条第二款: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专标事宜的,应属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外国个人和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不能自己提交申请,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㈥ 如何申请英国商标异议答辩

你好,请商标异议复审程序: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的当事人之一,商标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
2、申请时限:商标异议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异议复审,因可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可以在期满前 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是外国企业的,需要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面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4)被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此申请书中只填写其中一个被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被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
(5)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4、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异议复审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或被申请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㈦ 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原则有哪些

一、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申请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二、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尤其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三、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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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外国人申请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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