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能否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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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发明专利要求提前公开了,但还没有公开之前,可否撤销“提前申请的请求”

可以撤销。但抄是如果已经进入公布准备阶段,则撤销请求视为未提出。
考虑实际情况,如果提交了提前公开声明,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即转入公布准备阶段,快则两三个月,慢则6个月左右就公开了,所以你需要衡量一下时间因素影响。

㈡ 实质审查中发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违反规定

要看具体是什么问题,如果说明书里面介绍技术方案足够清楚了,接到审查通知书后,可以陈述意见或修改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里面也没说清楚,那很可能被驳回。

㈢ 专利权人可在何时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要求补正的时候可以改。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可以超范围,即只能增加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而不是删减;可以删除或合并权利要求,但不能增加权利要求。

㈣ 发明专利中,权利要求1必须要尽可能的详细吗

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必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非必属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越少,则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越大。
但是如果过少,缺少了必要技术特征,很容易被无效,稳定性差。
专利的撰写就是要在二者之间去平衡,在保证稳定性的前提下,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

㈤ 发明专利 公开实质审查以后能不能修改权利要求书

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内日起的3个月容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如果是在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哪种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㈥ 专利申请中如果发现专利权利要求写的不全面可以做修改吗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㈦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能否删掉部分权利要求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交了审查费,在接到进入审查后3个月内可以主动文件,包括修改部分权利要求.

㈧ 发明专利在提交后可不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会给你下发审查意见,说你哪条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的哪条规定,然后让你修改或者陈述意见,至于选择修改还是删除,要看申请人意愿。

㈨ 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有两种不同的技术实现方式,是否可以写在同一独立权利要求里,不需要分案申请

分开写,可以当两项专利来申请。专利换保护么。

分案申请

1. 分案的几种情况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 l )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 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 2 )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 )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l )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 1 . 1 节(3 ) 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2.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 l )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 2 )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 3 )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 、B 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
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 ,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 和B ,也可以只保留A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 ,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 和B ,也可以只是B 。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 1 . 1 节的规定。

3 .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中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 l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 2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 3 )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㈩ 专利中可删除技术特征吗

全面覆盖,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那就侵权,否则不侵权。
缺少技术特征是不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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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能否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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