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作商标申请

adminer

一句广告语可以申请商标吗

你好来,将广告语注册自成商标,则起码要满足三个要求:
(1)是独立创作且非通用、常用的;
(2)不是仅仅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3)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商标的即商标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的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并便于识别的。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什么样的广告语能作为商标注册

你好,广告语如果是自己独创的,就可以申请商标保护,比如李宁的一切皆有可能,望采纳

广告词的申请方法

任何广告词都是由文字组合而成的,文字组合要想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无回非两种途径申请注册商标答与构成著作权。首先,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文字组合必须达到一定的显著性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广告词往往字数过长,内容描述的往往是商品的品质,而非商品的来源,这样就不符合显著性要求。其次,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文字表达必须要有独创性,体现出足够的智力成果,这样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对而言,广告词更容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在广告词的内容上,企业应注意体现文字表达的独创性,而不要只是简单的拼凑,或使用过多的成语或既成用语;同时,由于广告词有谁创作,在举证上通常较为困难,企业可以考虑在广告词发布之前,先进行相应的版权登记,以确定自身著作权人地位。

广告语是否能注册商标进行

商标申请流抄程1、查询与分析选择自己的商标(如中文/英文/图形),并确认要注册在哪些产品或者服务上;根据产品名称,确认该产品所属类别.再确定申请人需查询的商标及类别;如发现没有相同且近似的商标,申请人就可以进行该商标的申请准备工作。2、确定商标设计稿3、办理商标申请手续,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材料4进入商标局后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形式审查,约一至三个月的时间,出具国家受理通知书,并在中国商标网可以查询到相关的申请信息;第二部分是等待实质审查,8个月左右的时间;5、通过实质审查后进入初审公告期,公告期为三个月6、核准公告期一至两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一句广告语可以注册商标吗

你好,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则起码要满足三个要求:
(1)是独立创作且非专通用、常用的;
(2)不是仅属仅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3)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商标的即商标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的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并便于识别的。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关于广告语能否获得商标法保护的问题,首先必须回到商标权的本质,一个标志之所以能够成为商标,是因为其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显著性又分为固有显著性(典型的是那些臆造型商标、任意性商标)和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指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经过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长时间反复的使用、宣传,消费者能够在产品和产品提供者之间建立起唯一的联系,代表性的是一些描述性商标)。商标的显著性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具有识别性,即其能否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如果普通公众并不将其当做标示来源的标志对待,那么无论如何其不可能成为商标。
具体到广告语,广告语一般更侧重于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介绍、宣传,普通公众一般不会将其作为标示来源的商标对待,所以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地区对将广告语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把关较严,
“广告语多是誉美之词,具有引导和宣传效果,往往也隐含地表达了所指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识别性是判断固有显著特征的基础之一。广告语是否具有识别性能,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判断,考虑广告语是否属于该商品或服务所属领域常用的或者习惯的用语。如果广告语属于惯常用语,则不具有指向的特定性,相关公众看到该广告语通常将其理解为广告宣传,难以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该广告语无法向相关公众提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能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
当然,这并不否认有些广告语确实可以获准注册。如包含了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广告语,这类广告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往往可以获得显著性从而得以成为商标。
请登录www.shewentm.com或者致电010-82685045了解更多有关专业商标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或者更多服务。

将广告语注册为商标,行吗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回形、型号答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要实现这一功能,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卓一知识产权>

广告语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吗

广告语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经过了著作权登记的广告是有版权的。

广告语通常以文字为基础,例如:视觉类广告以文字内容为基础,结合图像、色彩等可视性要素结合,呈现出广告形式;包含听觉内容的广告亦以文字内容为基础,结合声音等听觉效果进行呈现。

对于以文字为基础的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应将其置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框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理论上来讲,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可以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例如(2014)常民三初字第2号判决指出:“来艺星,你就是明星”广告语能传达艺星公司的经营信息,构思精巧,语言凝炼,高度概括了艺星公司的鲜明特点,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该广告语具有著作权文学作品的特征,应得到保护。

(8)广告语作商标申请扩展阅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思想观念、表达、独创性三个方面。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袭他人作品而完成的,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

广告语如果仅仅是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能、特点等进行描述而无独创性的,不能按作品寻求保护。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广告语作商标申请

文章链接:https://www.jztd.net/3461.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行业标准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