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设计商标公司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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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新开公司,设计LOGO如何注册走流程

只要不是来国家规定的必须取得商自标专有权的产品如人用药、烟草等外,不注册的logo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公司在使用logo的过程中,可能要进行宣传。也可能随着公司的发展强大,知名度很高,就容易导致被别人抢注,所以最好是注册。注册商标的整个过程大概要一年半。现在新商标法出台了,以后可能会快些。
注册商标的流程分为两个阶段:
1、 商标局的受理、审查、公告和发证。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初步审查通过后公告期为三个月。
2、 商标局受理前的申请办理。
由于申请方式、商标情况的不同,该阶段的耗时差异较大。申请方式包括: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委托当地商标事务所代办,或者自己用网上的商标快注工具申请。自己用商标快注申请,次日可收到电子版的受理信息,包括商标局的申请号等。

㈡ 福州注册商标有哪些流程

申请流程:
1、查询商标名、图形在该类别是否有相同或近似(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及专业内经验判断,建议容委托专业人士查询).
2、准备资料申请文件。
3、递交资料,商标局收了申请资料以后2~3个月内下发受理通知书。
4、实质审查阶段(6~7个月)
5、初步审查通过,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
6、核准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则商标注册成功。

㈢ 福州商标名称注册流程,福州要把公司名字注册成商标吗

1、注册商标需要查询商标的类别和商标名称是否近视

2、准备商标注册的相关手续

3、递交商标局

4、商标局进行审查

关于商标注册的流程可以看这篇文章《怎么注册商标》

㈣ 福州哪里注册商标,流程和费用

福州商标注册建议您参考以下流程步骤,福州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流程如下:其实主版要分为两权部分,大家应该都有对商标注册的官方费用有个基础的了解,那就是现在商标局对于注册商标的费用设定为300元,但是需要根据自己注册的商品来决定,一个商品类别只能限定10个商品,如果超过10个以上,每超过一个加上商品的注册费用30元,这是主要的费用。

福州申请商标注册

㈤ 福州商标注册的流程是什么

福州昊佳商标事务所….

㈥ 公司注册商标流程

你好,商标申请关键在于全面的检索、专业的风险评估。小程序知委会也可以专提供智能上传,您属可以自行检索。

商标申请流程:

商标注册一般分为个人和公司申请两种。

个人申请所需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商标注册申请书;

(4)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公司申请所需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章)

2、商标注册申请书;

3、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流程总的来说大概需要14个月左右,其中,受理通知书(1个月左右), 实质审查(9个月) ,公告(3个月), 发证(1个月左右) 。

商标起名、商标设计、商标检索、商标申请、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续展、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商标撤销、复审答辩、侵权诉讼等,您还可以让我们帮助你

㈦ 福州商标注册的流程是什么

有两种途径:第一是自己到商标局办理;第二是委托代理公司帮忙。。。福州昊佳商标事务所,可以登入福州知识产权网了解一下,不错的。一个好的商标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欲。

㈧ 福州商标注册怎么弄

可以自己在网上申请,也可以找代理机构申请。建议注册前查询一下能不能注内册
申请所需材料
(1)个人容申请商标
a、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b、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一份(执照负责人要与申请人名义一致)
c、商标黑白稿一份
d、商标类别
e、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2)公司申请
a、工商执照复印件一份(正副本均可)
b、商标黑白稿一份
c、商标类别
d、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㈨ 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有哪些流程

简单六步教来你快速注源册商标
接下来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商标应当如何注册:
第一步: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商标是应用于什么产品或服务;
第二步:根据产品或服务,确定自己要注册哪个类目的商标;
第三步:取商标名,对商标进行近似查询,如果有的话就需要重新起名字,否则商标会申请不下来;我们可以通过商标局官网上的查询系统进行查询,也可以发给代理机构帮你查询
第四步:准备资料相关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
第五步:商标局进行审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时间为20天左右,形式审查通过了会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不通过的商标就会不予受理。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时间为6个月左右,实质审查符合要求的话就会进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并收到公告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就会被驳回。
所有商标在注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商标驳回、近似、撤三、异议等状况,相信这也是每一个注册商标的人都想要知道,也应该关注的问题。
第六步:商标公告:商标审查通过后,进入初审公告(注时间为3个月),在初审公告期间,没人提出商标异议的话,那么商标就注册成功了。
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需要:个人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以公司名义注册商标需要:公司营业执照即可

㈩ 福州注册公司流程一般要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第四章登记注册事项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开 业 登 记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章变 更 登 记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章注 销 登 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九章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

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章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5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8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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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福州设计商标公司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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