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名字用作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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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我的公司名字别人注册商标需要付什么责任

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回侵权人通常需承答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1、将他人商标作为商标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2、将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个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法。
3、原样使用企业名称,但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4、在先商标的保护范围,和该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密切相关,也和被诉使用行为和在先商标是否属于相同类似商品密切相关。
5、具体处理上,工商局一般是不大爱管的,要起一个民事诉讼。

② 怎样才能知道企业名称是否涉及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③ 我公司名字和别人商标一样。做产品我公司名可以写XX产品吗。算不算侵权

算侵权,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不一样。

就算打擦边球的情况下对方起诉也内会构成商标侵权容。

除非你自己注册相对应产品的商标,这样才不能构成侵权。

如果产品宣传名称与他人商标名称一样,并且商标持有人未授权情况下使用‘XX产品’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后果非常严重。

具体情况跟我说一下,我好帮你分析

④ 如何判断企业名称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从两个典型案例看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处理原则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为商业标志,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从管理方式上看,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由各级工商机关在其区域范围内负责,无须检查该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没有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因而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大量存在。对于此类权利冲突,以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为处理原则。

一般来说,在后的企业名称对在先商标构成侵权包括两种可能:一是突出使用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但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在后的企业名称的登记具有合法合理来源,企业系善意登记,在使用中未突出使用字号并且未导致公众混淆,那么可以构成合法使用。

在这里,笔者以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为例,说明判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产品上使用该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第一,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有合法或合理来源。实践中,不少企业通过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的方式来攀附他人商誉,因此考察字号的来源是探明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善意的第一步。在“同德福案”和“大宝案”中,被告皆有使用涉案字号的正当理由。在前案中,被告余晓华系知名老字号同德福斋铺经营者的后代,基于同德福斋铺的字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其将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相关公司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在后案中,大宝日化厂成立时将“大宝”作为企业字号不具有恶意是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因而不能简单地以该字号晚于大宝系列商标注册的时间为由,否认大宝日化厂使用“大宝”字号的合理性。

第二,字号在实际使用中是否被突出使用。判断企业字号是否侵犯商标权,除了考察企业对字号的登记是否具有善意,还要考察企业在实际使用中是否也具有善意,而这就需要着重考察字号是否被突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在判断是否突出使用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字号相对于周围的图文环境是否在字体、颜色或表现形式等方面有突出的视觉效果,给人留下较深印象;是否附加有区别性标识;区别性标识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消除混淆。例如,在“同德福案”中,从被告产品的外包装来看,重庆同德福公司使用的是企业全称,标注于外包装正面底部,“同德福”三字位于企业全称之中,与整体保持一致,没有以简称等形式单独突出使用,也没有为突出显示而采取任何变化,且整体文字大小、字形、颜色与其他部分相比不突出。因此,其行为系规范使用,不构成突出使用字号,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与之相对,在“大宝案”中,从被告生产、销售的SOD蜜等化妆品与洗涤类产品的包装上看,“大宝日化”字样在前且明显,大宝日化厂的贝贝熊注册商标在背面且很小,这种差异化的位置和大小设计导致具备识别性的“大宝”字样实际上被“突出使用”,因此侵犯他人商标权。

值得补充的是,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而言,即使规范使用含有与其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企业字号,仍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有关联等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这种情形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判令停止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例如,在“飞利浦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涉案商品包装盒等位置标注“飞利浦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不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因原告的飞利浦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标注“飞利浦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第三,与字号对应的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如何。商标的知名度在确认商标与字号的权利冲突方面具有多重作用:一方面,知名度可以判明权利冲突中是否存在恶意;另一方面,知名度还是认定是否构成市场混淆的前提条件。例如,在“同德福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即便他人将“同德福”登记为字号并规范使用,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因而不能说明被告将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相关企业字号注册为“同德福”具有“搭便车”的恶意。而在“大宝案”中,情况有所不同,大宝系列注册商标通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语“大宝明天见,大宝天天见”使消费者耳熟能详,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只要提到“大宝”,消费者就会将其与大宝化妆品品牌联系在一起。因此,该案被告突出使用大宝日化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大宝系列注册商标商誉的恶意,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不同的生产者之间有关联,因此涉嫌侵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袁 博

(以上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⑤ 别人用我公司的名字注册商标,算侵权吗

商标和企业字号是两回事
可以在对方申请的商标公告提出异议 ,不过要是你司未使用这个商标 或并未达到一定的知名度,那就别提异议了 没戏

⑥ 将他人企业名称或者与他人企业名称相似的名称或名字作为商标注册,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抄是他人已经注册的,那么袭就属于是侵权。
如果没有注册,那么你就可以使用或者注册。
但是这其中也会牵扯到一个在先权利,就是说如果你去申请了,他们发现了,可能会提出异议,说他们先使用的商标,并且拿出证据,那么你就申请不下来了。
所以这种情况下,申请商标的风险是很大的。

⑦ 用别人注册的商标名称作为公司的名称会侵权吗

在后的企业名称对在先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分析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企业字号在实际专使用中是属否被突出使用。一些企业核准登记企业名称后,把企业字号单独或突出标注在商品上或服务场所,这种标注方式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第二,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而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会被认定侵犯商标权。即便是没有突出使用,也会依据不正当竞争法,被认定侵权。相反,如果注册商标知名度不高,甚至没有使用,使用企业名称是一般不会被认定侵犯商标权。但在先的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该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或附加区别性标识。

⑧ 公司名字与商标同名算侵权吗

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版办法》第二条本办权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8)将公司名字用作商标侵权扩展阅读: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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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将公司名字用作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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