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专利权的限制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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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关于“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该法条规定的就是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B、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C、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D、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这种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实施的条件并且已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2)国家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依存专利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专利)比在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时,前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后一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时,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只有在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进行了正常谈判,以合理的条件却没有获得正常的实施许可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而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人自己实施,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1、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2、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国家计划许可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对于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⑵ 什么是专利权限制,专利权限制包括哪些情形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专利权人属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权限制的内容有哪些

在专利法上专利权的限制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点: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⑶ 专利权的限制包括哪些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内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容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权限制主要包括: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⑷ 专利权的限制的基本内容

· 在专利法上专利权的限制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属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⑸ 简述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 的 制 造、使 用、许 诺 销 售、销 售、进口 其 专 利 产 品,或 者 使 用 其 专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许 诺 销 售、销 售、进 口 依 照 该 专 利 方 法直 接 获 得 的 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 不 得 实 施 其 专 利,即 不 得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许 诺 销 售、销 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权的限制
1.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3.(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6)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⑹ 专利权的限制包括

专利(Patent)是一个法律名词。原意是指由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有御玺印鉴的独占权利证书。在
没有成文法的时代,国王的命令就是法令,只有国王才能授予这种独占权。所以,这种特殊的权利证书
带有法律色彩。国王的这种证书不像通常的证书那样是密封的,而是一种“敞开的证书”,没有封口,
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所以,这种证书的内容是公开的,patent的本意即是公开的的意思。上述两大特
点,构成了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特征:“垄断”和“公开”。
专利制度的建立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威尼斯共和国于1474年3月19日颁布的
专利法。英国于1624年制定了《垄断法》,该专利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至今被
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是现代专利法的始视。美国于1790年判定第一部专利法。法
国于1791年颁布了专利法,继后,俄国于1814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0年,印度于1859年,德
国于1877,日本于1885年都先后实行了专利保护制度。专利制度成为一种世界性的通用制度。
19世纪末期开始,出现了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势,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迫切希望有一个比较统一的
专利制度和一个世界性的协调机构来调整各国的专利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
势有了进一步发展,签订了一条列国际条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识。其中与专利制度有关的国际条
约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的海牙协定(1925年)、保护植
物新品种国际条约(196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国际专
利分类的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0年)、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日内瓦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条例(1978年)、国际承认用
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年)
等。
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月
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专利法实施细则》,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专利法的诞生是我国建
立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一个新时期的重要标志。之后,1992年9月4
日对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修改后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5日又进行第二次修改,并于
2001年7月1日生效。
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的全部内容是围绕着如何保护专利权而展开的。专利权不是与生俱
有的,而是后开获得的,是那些具有发明创造能力,并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在为人类和社会做出具体的
(包括有些是重大的)贡献后,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获得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这种权利既具精神属性,即与人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称之为精神权利或人身权利;又具有财产
属性,即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亦称之为经济权利。
专利权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又不同于有形的财产权,有形财产权具有物质属性,而作为专利权的无
形财产属性,它是非物质的,无形的,在使用中不会消耗又难于保护,易于被他人无偿占有。因此,通
过国家立法,来保护这类无形财产权;由于专利权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这种权利就不
应成为永恒的的权利,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又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对专利人也规
定一些限制。
这样,专利权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
授予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人有权许可或者不许可他人使用其获取的权利;而他人若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不得制造使用,销售已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成果,原则就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
专利权的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专利法规的保护期限,世界各国规定不尽一
致,对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权过期或无效,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
何人可以自由无偿利用,而对有形财产权,其所有权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永恒生。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专利权的空间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
该国工该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是不被确认和保护的。如果专利
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对有形财产权是
没有地域这种限制的。
专利权的客体按我国专利法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
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富有美感并适于工
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可以享有专利权的人。各国专利法都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
专利权。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专利所规定专利权
的主体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是发明
人或设计人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作申请人的单位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专利法第十条对专利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
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
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等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被授予
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的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
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不同类型专利,其受保护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
其拥有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专利权人享有制造
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方法发明专利权既享有该方法的使用权,也享有包括使用、销售依照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另外,专利权人在行使这些专利权时,又会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
包括“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等”在这些前提条件
下,专利人才有权享有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上述权利,即可细分
为四项权能:禁止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权,标记权

⑺ 专利权的限制情况有哪些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专利权的限制情况有哪些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了解相关知识。专利权的限制情况有哪些(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批准这种强制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请求必须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第三,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单位已具有实施条件;第四,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单位必须出具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根据《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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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简述专利权的限制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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