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价格有专利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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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为什么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中包括特许权使用费,而不包括复制权费,这两种费用有什么区别吗

还是有区别的

Ⅱ 完税价格和含税价格有什么区别

1、计算不同

含税价是包含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税金内含于价格之中;实行价内税时,商品交易价格即为含税价格。如果商品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就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含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

2、包含税目不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将货物运至出口港装货以前所有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的价格,也就是FOB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

3、规定不同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含的税一般是增值税和国税。增值税可以抵扣,国税可以做固定资产,最简单的说法就是要不要开发票。要开发票的,就是含税价可通过公式将含税价折算成不含税价。

Ⅲ 关税完税价格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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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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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么才是完税价格关税又是什么

关税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根据海关法从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关税的特点:1、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征税;2、关税是以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为征收范围;3、海关是关税征收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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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应税货物和应税物品两类。征税对象和进出口方向不同,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三、关税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价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四、关税的缴纳

1、货物进出口关税的缴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2、物品进出口关税的缴纳。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五、关税的减免税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Ⅳ 哪些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入完税价格缴纳关税

一、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入完税价格的理论基础和国际标准
1947年缔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是一个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定,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为宗旨,可以称为是现代国际贸易的基础。GATT第七条首次引入了关税估价的基础应为进口产品的“价值(value)”为标准的概念[1] ,这一独立于“价格”和“成本”的概念并未在GATT中得到具体的解释。
针对GATT第七条提出的海关估价标准,20世纪70年代末生效的 WTO《海关估价协定》(CVA,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对海关估价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海关估价标准的来源与出处。协定第一条指出,海关计税价格应为产品的“交易价值(transaction value)”即为产品销售价格(selling price)增加或减去协议第八条规定的若干项调整因素(adjustments),其中应当加入“交易价值”的调整因素中即包括第8.1(c)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特许权使用费只有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标准时,才应纳入“交易价值”: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由进口方直接或间接的向出口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货物的条件;所增加的费用应当依照客观存在的和可量化的数据(objective and quantifiable data)为依据[2]。
我国的海关对于特许权相关的估价办法主要制定在2003年海关总署颁布的第10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中,我国海关估价标准的制定实际上参照了GATT第七条和WTO《海关估价协定》的相关标准。
二、我国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标准
与WTO确立的原则一致,我国海关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使用权费看作为进口货物价值的一部分。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在海关总署第213号和102号令第51条中有明确的定义,其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使用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3]
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其实质上是货物进口方向出口方支付的针对货物所含无形价值的对价,应当作为货物价值的一部分计入进口完税价格。但是,由于大多数企业仅关注货物的有形价值,许多企业在申报进口货物价格时,仅申报了货物本身的价格而未包括货物所包含的无形价值。而特许权使用费则由进出口双方通过另行签署协议的方式单独支付。我国海关在审单和后续稽查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此类特许权使用费的,将会要求企业将该特许权使用费分摊进完税价格中进行补缴进口关税。
1. 案例
但是,并不是所有进出口双方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均会被海关纳入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例如,一家外国制造企业A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作为A公司产品在中国的制造工厂。A公司产品由诸多零部件组成,其中核心零部件为a部件。A持有产品核心技术并在海外制造产品的核心零部件a,出口到B。B将核心零部件a与其他零部件组装成完成品(a大小与价值约占完成品的1/3左右)后销售给中国客户。为了B工厂能够更好地组装产品,A与B签署了一份技术许可协议,将与产品组装相关的技术授予B使用,由B每年按照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A支付许可费。在该技术许可协议中,双方还约定B不定期的向A购买产品零部件a。
从上述事实可知,B从A进口核心零部件a且B与A签署了特许权协议,该特许权使用费是针对整个产品的组装技术。那么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被纳入零部件a的进口完税价格呢?我们通过分析中国及WTO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即可得知答案。
2. 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
根据2014年2月生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特许权许可费只有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时才需要被纳入完税价格:(1)该特许权使用费与所进口货物有关联;(2)构成该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1)关联性判断标准
对于关联性判断,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进口产品是否附属于特许权或特许权是否附属于进口产品。海关主要秉持如下三个审查原则:
第一,进口货物是否已含有或附有(或进口后即将附加)相关知识产权或其载体[3]。如果进口货物含有特许权使用合同约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用上述方法生产的)、图片图像等著作权作品、 软件、光盘等或附有(进口后即将附上)商标的,则视为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联。这是判断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之间关联最为直观的标准。如甲公司向位于中国的乙公司出口某产品,同时双方又另行签署了甲方授权乙在中国使用该产品所含专利技术的特许权使用协议,此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纳入该产品进口的完税价格。
第二,进口货物是否可直接销售或轻度加工后即可销售[3]。如针对商标权支付的许可费,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或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此处的“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第三,进口货物是否是为实施特许技术而专门设计制造的[3]。即,以实施出口方授予的特许技术为目的,根据技术实施需要而专门订做的附属产品。如为了实施切削技术,进口毛坯金属制品,或为了实施某项化学合成技术而进口化学品原材料等。
在上述案例中,A企业向B企业出口零部件a, 虽然双方之间存在特许权协议,但是A企业与B企业签署的特许协议是针对产品组装技术(将零部件a与其他零部件组装成另外一种产品)而非零部件a的制造技术,零部件a的生产技术并未许可给B使用。由此可知,零部件a不含有特许权协议所约定的知识产权;其次,B公司进口零部件a后需要将其与其他零部件组装成其它产品,零部件a虽然在完成品的功能上发挥核心作用,但其只是众多零部件的一个,所占完成品比例约为三之一,可见B公司并非仅对零部件a轻加工后直接出售;此外,零部件a显然也不是为了B公司实施组装技术而制造的。零部件a的进口与组装技术特许均以生产完成品为最终目的。因此,我们可得出结论,A与B企业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零部件a不存在关联性。
(2)销售限制判断标准
销售限制标准,又称为销售条件标准,即判断特许权授予与货物进口的两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实质上为另一种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第一,进口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为购买进口货物的前提条件[3]。即,如果进口货物则必须先签署特许权许可协议,货物买卖协议与特许权协议必须同时进行;
第二,进口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影响合同条件的达成[3]。尤其是在进口货物价格方面,是否因特许权协议的签署降低了货物的进口价格。如果进口方进口一项产品,未签署特许使用协议就无法合法地在中国销售,表明该项进口产品含有相关特许权或与特许权存在关联。
对于销售限制标准,世界海关组织(中国1983年加入世界海关组织,适用世界海关组织颁布的一系列规定)估价技术委员会(WCO,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Valuation Committee)在2011年4月颁布了《评论25.1》(Commentary 25.1), 该评论虽然是针对《海关估价协定》第8.1(c)中特许权使用费非直接支付给出口方情况时判断方法的解释,但仍对销售限制判断标准有借鉴意义。评论第9条解释说明了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销售条件(condition of sale)所应考虑的四个因素:货物销售合同中是否提及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合同中是否提及货物销售;货物销售合同中是否有合同可因一方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解除的条款;特许权合同中是否有如一方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另一方无权制造或销售含有该特许权的货物[4]。
销售限制标准相较于关联性标准在判断上较为复杂,WCO的《评论25.1》提及的四点考虑因素仅为存在销售限制时可能存在的外部表现,但是是否存在销售限制还是要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进口产品的购买是否存在相互依存或互为前提的关系,如果两者必须同时发生且缺少任一项交易,另一项都不能进行则可判断为存在销售限制[5]。
在上述案例中,在A与B的特许协议中约定了进口零部件a的相关事宜,符合《评论25.1》的四个因素之一,似乎产品销售和特许权授予行为两者之间是存在一定相关性,但是如果仔细考量可得知其实两者互不构成限制关系。因为A与B企业是关联企业关系,即使双方不签署许可协议,AB之间还是会存在零部件a的买卖关系(因为A公司设立B公司的目的就在于在中国生产完成品)。但是,在实际审查时,海关可能会将A和B之间的交易作为无关联关系企业间的交易来看待。从独立交易原则的角度,AB公司间的特许权协议与零部件进口行为则可能被认定存在关联性。但是,由于关联系原则与销售限制原则有一项不满足,即可不纳入完税价格计征关税,因此本文所述案例中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应当纳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三、企业在类似贸易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
对于上述B企业的情况,由于同时存在货物进口和技术许可的情况,如处理不善,很可能遭到海关稽查。届时,企业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向海关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即使如此,也有可能因证据不全或提交不及时而导致海关作出企业补缴关税税款的决定。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对于同时签署有特许权协议的进出口企业,可考虑采取如下行动以避免可能产生的问题:
1. 不同法律关系的协议分开签署
首先,与进口货物贸易合同与无关联的特许权协议分开签署。很多企业为了方便,将进出口企业之间相关的商业活动均约定在同一个合同中,如本文案例中,A和B公司之间的零部件买卖和组装技术许可其实并没有实际联系,但均约定在一份协议中。这样的合同签署方式可能引起货物进口和特许权授予存在关联关系的误解。除了两种法律关系的协议应当分开签署外,两份合同中也不要相互提及另外一份合同的内容,如《评论25.1》所述,特许权合同中提及货物销售或进口贸易合同中提及特许权授予均可能被认为构成销售限制。
其次,不同内容的特许权协议亦应当分开签署。如货物进出口双方既存在针对进出口货物的特许权授予也存在其他的不相关的特许权授予,两种不同的特许权不应约定在同一份合同中。这样的约定方式容易让海关人为多项特许权使用费均与进口货物有关联,导致将与本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也一并计入了完税价格,导致企业缴纳的税款增加。
2. 特许事项应在合同中尽量详尽的表述
很多企业在签署特许权协议时将重点放在双方义务、付款等主要条款上,仅将特许事项条款简单的一句带过或写得非常模糊。这样不利于海关判断特许权与进口货物的关系,如果企业不能证明特许权与进口货物无关,恐将承担无法提交充足证据的不利后果。因此,特许权协议中,对于特许事项务必要清楚的约定。如在本文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技术许可协议中,应明确写明所许可技术为完成品组装技术,而非进口零部件制造技术。虽然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辅证,但将有利于企业在海关审查中取得积极有利的地位。

Ⅵ 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通常完税价格就是发票上标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货物销售国港口运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CIF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将货物运至出口港装货以前所有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的价格,也就是FOB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完税价格

确定方法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会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当扣除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第3种方法和第4种方法的适用次序。

3 完税原则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1、《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2、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3、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3、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4 、相关分类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完税价格”,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买方”,指通过履行付款义务,购入货物,并为此承担风险,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买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入进口货物的买方。

“卖方”,指销售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卖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的卖方。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

“实付、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间接支付”,指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将货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大约同时”,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 按照倒扣价格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公认的会计原则”,指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会计核算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对货物价值认定有关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软件”,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

“专有技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轻度加工”,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指由特定产业或者产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者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

“介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85.24项下的商品。

“价格核查”,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法行使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职权,通过审查单证、核实数据、核对实物及相关账册等方法,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进行的审查。

“价格磋商”,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估价决定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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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什么是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tiable value)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核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在计算完税价格时,进出口公司则以银行帐单或者明细单、发票所列价格为依据;其他机关、单位均以有关票证上所列价格与银行帐单、发票相符,作为依据。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将货物运至出口港装货以前所有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的价格,也就是FOB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原则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4、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分类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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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什么是关税的完税价格它含关税吗

关税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Ⅸ 关于完税价格

补充一下
根据《海关法》,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为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记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耐芳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有卖方之间或者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买方,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价值
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致富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运输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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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完税价格有专利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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