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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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标的概念阐述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的保护,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力求创立自己的商标品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保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都制订一些适合自己的实际特点的商标战略。例如,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些战略性注册商标通常有“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
大家应该知道,当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的出现一些其他近似商标。在中国,幅员辽阔企业众多,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正处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可避免。此外,由于不同的个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要准确判断两个以上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甚为复杂,故相当困难。
虽然,对于这些情况,可以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异议、争议、撤消注册不当或者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总是被动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对企业来说,需要付出长期而巨大的精力,尤其是异议、争议、撤消注册不当之类的案件,所需时间起码长达2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影响极大。因此,联合商标的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注册的每一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隙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需要,可以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
虽然联合商标在中国《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已含有联合商标的意思,并在客观和实质上已被应用而存在。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相关群体,它们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联合商标中未被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该商标的规定之限。

阐述金典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阐述金典还可以注册以下商标分类:第1类(化学制剂、肥料)、第2类(颜料油漆、染料、防腐制品)、第3类(日化用品、洗护、香料)、第4类(能源、燃料、油脂)、第5类(药品、卫生用品、营养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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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彻底的阐述注册商标因何种情况被商标局撤销而终止

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又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涂改《商标注册证》的;
(5)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粗制滥造,依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6)非因不可抗力,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7)有其他足以导致撤销注册商标的原因的。

商标含义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理念
<br><br> 内容:
<br><br>统一企业自从创业以来,即遵循名誉董事长吴修齐先生所秉持之“三好一公道”的经营理念,以多角经营、宏观眼光、重视人才等方针,兢兢业业地塑造出“诚实苦干、创新求进”的立业精神。
<br><br>
<br><br>吴修齐先生所揭橥的“三好一公道”,就是品质好、信用好、服务好、价钱公道。产品品质需达国际一流水准,受消费大众肯定,不违背良心制造有害健康、偷工减料的产品,不以不实广告欺骗顾客,而且价格一定要合理,有盈余要回馈社会,以求公道。此一经营理念,使统一员工上下一心,秉诚实为信条,苦干为工作精神,不断在产品、经营上创新求进,以提供消费者最体贴完善的产品与服务品质,并将赢得所有消费大众的信赖与尊敬,作为企业永续经营发展的基石。
<br><br>
<br><br>此一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得以贯彻,除了每一位同仁皆能脚踏实地、稳扎稳打,为公司建立永续成长的基础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能秉持一贯的策略思考能力不因短期的逆境而退缩,着重前瞻性的目标达成。
<br><br>跨进廿一世纪的当下,统一企业正以“一首永为大家喜爱的食品交响乐”“千禧之爱”及提升企业心灵的经营哲学,秉承董事长高清愿先生“ 贫穷教我惜福,成长教我感恩,责任教我无私的开创 ”之信念,为全球消费者开创健康快乐的明天!

百事品牌的经营理念从“新一代的选择”到“Ask For More”,由形象化到实践,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品牌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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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网络营销策略分析
这个世界闻名的快餐连锁店,在30多年前只是美国加州的一间默默无闻的小店,后来经营麦当劳汉堡包出了名,目前在超过119个国家设有26,000多家餐厅, 并每17小时新开一家的速度继续扩张。麦当劳快餐店的总裁名叫雷.克洛克,1955年,他向麦当劳兄弟买下了快餐店的专利权。30多年来。同于雷.克洛克经营有方,麦当劳快餐店成为全世界最大、最著名的快餐集团。
<br>麦当劳快餐店之所以能获得如此迅速的发展,有赖于其多年来所坚持的”S.Q.C”精神,所谓”S.Q.C”,是英文”服务”、”优质”、”清洁”的第一个字母,”S.Q.C”的企业精神是麦当劳快餐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的立足之本。麦当劳快餐店从一开始就把为顾客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放在首位。麦当劳在为顾客提供快速服务的同时,十分重视食品的质量,不断改进菜谱、佐料,努力迎合不同年龄、性别、层次、地区消费者的不同口味。建立以竞争、风险、质量、服务、效率、效益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经营哲学和价值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新型企业文化。麦当劳的经营哲学是高标准的食品质量,快捷友善的服务,百分之百顾客满意,清洁卫生和舒适明亮的用餐环境,物有所值的对客承诺。麦当劳一贯至力于完善顾客的用餐经历——热且新鲜的食品,热情、友善的对客服务以及舒适温馨的就餐环境。雷.克洛克曾经说过:麦当劳应该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为此,各地的麦当劳作为一个家庭,多次出资用于支持社区的公益事业。 进入麦当劳的站点, 首先看到的是一个地球, 透过放大镜看到的是一家麦当劳餐厅, 整个画面向访问者传达着这样一个信息: 麦当劳的连锁店已遍布世界各地. 整个画面所使用的色调是著名的麦当劳红色与黄色, 金灿灿的”M”是麦当劳的标志, 同时还有其他国家麦当劳站点的搜索. 在栏目设置上, 麦当劳不仅介绍了麦当劳的历史, 更重要的是阐述了麦当劳的经营理念: 麦当劳出售的不仅仅是汉堡, 是服务, 也是全新的快餐经营概念. 麦当劳有着严格的店规, 违者轻则警告或停工,重则开除。当你光顾麦当劳快餐店的时候,就会遇到穿着整洁,彬彬有礼的脸孔笑面相迎。“麦当劳叔叔”向你招手微笑,逗你发笑,使顾客享受到一种温暖的家庭的欢乐气氛。儿童们甚至把餐厅当作乐园,当作是属于自己的世界。
<br>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快餐店连锁集团。麦当劳公司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独特的企业形象战略。麦当劳公司的经营理念是:QSCV,即品质、服务、卫生、价值。品质:向顾客提供高品质的产品; 服务:快速敏捷,热情周到; 卫生:店堂清洁卫生,环境怡人; 价值:做到物有所值。
<br> 麦当劳公司制订了一整套严格的 工作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麦当劳公司的创始人克罗克认为:快餐连锁店只有标准统一,而且持之以恒地坚持标准才能保证成功。 因此,在第一家麦当劳餐厅诞生的第三年,麦当劳公司就编写出了第一部麦当劳营运训练手册。手册详细说明了麦当劳政策,餐厅各项工作的程度、步骤和方法。麦当劳公司的营运训练手册,经过30多年来的不断丰富和完善,现已成为指导麦 当劳系统运转的”圣经”。麦当劳公司还制订了岗位工作检查表,把餐厅的服务工作分成20多个工作站,每一个工作站都有一套岗位工作检查表,详细说明了工作站的工作项目、操作步骤和岗位注意事项等内容。员工进入麦当劳公司后将逐步学习各个工 作站的工作,通过各个工作站后,表现突出的员工将会晋升为训练员,由训练员训练新员工,训练员中表现好的就会晋升到管理层。为了保证向顾客提供高品质的产品,麦当劳公司制订了品质参考手册。为了贯彻执行公司的理念以及各类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麦当劳公司专门为餐厅经理设计了一套管理发展手册。与管理发展手册 配合的还有一套经理训练课程。高一级的经理对下一级的经理和员工实行一对一的训练。此外麦当劳公司特别强调在餐厅员工中建立起大家庭式的工作环境。
<br> 自1962年起,麦当劳一直采用金黄色的”M”招牌,它像两扇打开的黄金拱门,象征着欢乐和美味,作为麦当劳标志之一的麦当劳叔叔,象征着祥和友善,象征着麦当劳永远是大家的朋友,是社区的一分子。
<br> 麦当劳进入中国已有近十年的历史, 在这十年中, 金黄色的”M”已经深入人心, 从爱心雨伞、免费择业培训到这次义务代卖公交月票,麦当劳的体贴、细致总让人感到温暖,这些公益活动真是做到人的心坎儿里了。正如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赖林胜总裁所说,”我们是社区的一分子,我们的宗旨是成为社区的好邻居”。代售公交月票,麦当劳为此投入不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公交公司的部分难题解决了,老百姓受益了,但最大的赢家还是麦当劳。 赖林胜说:“我们的宗旨首先是顾客百分之百的满意,然后是市场占有率,最后才是合理的利润。”他还说:”我们要开更多的麦当劳,让它遍布京城的每个角落。”这就是麦当劳制胜的法宝.
<br> 目前已经在中国的34个城市开设了224家餐厅。在高楼林立的北京,几乎每十栋楼就有一排为美国产品做广告的霓虹灯:施乐、美孚、西北航空、IBM、可口可乐、肯塔基、百事可乐、必胜客比萨,当然最多的还是麦当劳。到1999年6月,麦当劳已经在中国开设235家快餐店,在香港开设了158家专卖店。如果麦当劳能在北京和香港这样美食荟萃的地方获得成功,其他地方更不在话下。麦当劳进入中国的时机也非常有利:它1992年开始进入北京,随后中国经济进入高增长期。 字串2
<br> 麦当劳成功的另一诀窍在于尽量同当地文化相结合。麦当劳的标准快餐不管是在北京、波士顿还是巴黎都是相同的味道,麦当劳公司总裁堪塔路普说,”别人称麦当劳是跨国或多国公司,我更喜欢称它是多地方公司。麦当劳进入一个新的市场,总是尽量寻找当地供应商。例如在中国,麦当劳就培训当地农民种植炸薯条的专用土豆,麦当劳还找当地管理人员经营。尽管麦当劳在世界各国有那么多快餐店,但从总部派出的人员非常少。”
<br> 麦当劳(MCD)6月22日宣布与投资公司Accel-KKR合作,计划为食品公司成立全球互联网公司,协助公司降低运作成本。这个企业端电子商务的网络新公司名为eMacDigital,企业总部位于芝加哥,公司目标将锁定在提高企业效率、降低成本、与建立新市场与销售管道。
<br> 同时麦当劳公司还宣布它已经投资于Food.com公司,以便使人们能够方便地从网上定购它的食品,所定购的食品将由该公司送货上门。Food.com公司的网站上不仅能够定购食品,还能提供新闻和电子商务。但是麦当劳公司并没有透露该项投资的具体内容,人们只知道这项投资是由它的一个子公司进行的。麦当劳公司总裁堪塔路普说,虽然麦当劳还是专注于其老本行,但他们也重视新技术的利用。他还说,创新仍然是麦当劳在全球战略中的核心。如今,麦当劳在全球118个国家中有2.6万个连锁店,每天为430万人提供麦当劳食品。
<br> 麦当劳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长杰克.格林勃格说,公司将坚持向海外扩张的战略。麦当劳预计会在全球新开1,800家分店,其中200家开在美国,预计新店开张的头六个月就可带来26亿美元的收入。公司相信能处理好扩展与盈利的关系

1)请阐述我国商标法对地名作为商标的规定。2)该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太和”意为原普天下的人平和安舒、健康长寿。具有其他含义,该商标应当应予核准注册。

什么样的广告语能作为商标注册

你好,广告语如果是自己独创的,就可以申请商标保护,比如李宁的一切皆有可能,望采纳

阐述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阐述商标总申请量7件
其中已成功注册0件,有3件正在申请中,无效注册0件,0件在售中。
经八戒知识产权统计,阐述还可以注册以下商标分类:
第1类(化学制剂、肥料)
第2类(颜料油漆、染料、防腐制品)
第4类(能源、燃料、油脂)
第6类(金属制品、金属建材、金属材料)
第7类(机械设备、马达、传动)
第8类(手动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
第9类(科学仪器、电子产品、安防设备)
第10类(医疗器械、医疗用品、成人用品)
第11类(照明洁具、冷热设备、消毒净化)
第12类(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
第13类(军火、烟火、个人防护喷雾)
第14类(珠宝、贵金属、钟表)
第15类(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
第17类(橡胶制品、绝缘隔热隔音材料)
第18类(箱包、皮革皮具、伞具)
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
第20类(家具、家具部件、软垫)
第21类(厨房器具、家用器皿、洗护用具)
第22类(绳缆、遮蓬、袋子)
第23类(纱、线、丝)
第24类(纺织品、床上用品、毛巾)
第26类(饰品、假发、纽扣拉链)
第27类(地毯、席垫、墙纸)
第28类(玩具、体育健身器材、钓具)
第29类(熟食、肉蛋奶、食用油)
第30类(面点、调味品、饮品)
第31类(生鲜、动植物、饲料种子)
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
第33类(酒、含酒精饮料)
第34类(烟草、烟具)
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
第36类(金融事务、不动产管理、典当担保)
第37类(建筑、室内装修、维修维护)
第38类(电信、通讯服务)
第39类(运输仓储、能源分配、旅行服务)
第40类(材料加工、印刷、污物处理)
第42类(研发质控、IT服务、建筑咨询)
第43类(餐饮住宿、养老托儿、动物食宿)
第44类(医疗、美容、园艺)

论述题:商标的使用及其法律意义

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商标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内容上看,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

知名商标申请报告怎么写

以下是参考资料,希望有帮助!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法律 2009-05-26 19:13:45 阅读5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我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本文主要从对驰名商标的界定和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重新认识商标认定新原则四方面阐述,让大家了解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特殊之处。

驰名商标 人民法院 认定新原则

一、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和保护开端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该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劳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美国”SHERWOOD”商标和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的”蝴蝶”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上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保护外国商标的需要。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机关、认定权限及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法律对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5个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识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目前,在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不予注册”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可以在”禁止使用”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注册申请或撤销注册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可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异议程序、复审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撤销注册商标可在二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禁止使用”多发生在商标民事纠纷中,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三、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其特殊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 保护对象

中国法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两类商标,一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按照中国法律,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前题条件为: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这种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 特殊保护

可以概括为:1.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因而普通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商标法保护之列。 2.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的情形。4.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将”禁止使用”明确列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从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权责任。

三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保护的三个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保护主要作了下列规定:1.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明确列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2.人民法院可以就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级别管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地域管辖;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是否在中国注册而有所不同。同时,侵犯驰名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也视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而有所不同: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实施侵犯已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应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种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之规定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2001年12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尔后公布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又进一步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⑴人民法院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在对不服商标评审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制止对驰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对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⑵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了6件权利人是国外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在认定这些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采取的是与国内商标一视同仁的态度,依法给予其国民待遇,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在认定和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过程中,只要其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人民法院都会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司法保护。

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总结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机制,解决新出现的和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其次,各地法院要依法审理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要将商标法和相应司法解释关于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各项保护规定通过每个案件实施好,落到实处,为促进和提升我国品牌经济提供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

再次,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当事人请求认定和保护的驰名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均应给予认定和保护,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也不刻意鼓励认定或者任意扩大认定范围。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并且涉案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时才会做出认定。同时也要认识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应重视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的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加大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力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①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模式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历来实行的是“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两种基本保护模式。主动认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根据该局1996年8月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从七个方面进行认定:(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先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可以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事先的法律保护,使权利人一旦察觉、发现有侵犯其权利的现象,就可以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对个案中的商标进行是否驰名的认定。它以新《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五点为认定标准,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与主动认定相比,它具有针对性强,对商标可以实施跨类保护的特点。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尤其是被动认定——司法认定的案例在中国还较少。仅发生在“舒服佳”一案中,即由人民法院认定“舒服佳”、“Safeguard”为驰名商标。

正如上面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所采取的基本模式,凭借其“大量认定、全面保护”的特点,在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同样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这种基本保护模式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相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上商标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也就是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列入了国际公约保护中。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使用的保护。但总的来说,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的驰名商标保护都是个案保护,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了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特定保护。这也正体现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个案保护、被动保护。而我国的这种驰名商标保护模式,则是强调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大量认定、主动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其次,这种基本保护模式仍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经纬问题”,即:时间梯度、空间梯度。比如: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驰名,但伴随着市场化运作一定时间后,事实上成为了驰名商标。与此同时,如果发生了他人假冒、侵权,此时,又应该给予这种商标何种法律保护呢?还是这一商标在成为了驰名商标后,但实实在在,在侵权发生地并不驰名,那麽又该如何对它进行保护呢?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此外,这种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模式还存在着较多的主观因素。(即:认定驰名商标时,受主观因素干扰较多。)从而使得广大企业不是注重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而是盲目地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去追逐“驰名商标”这一漂亮的外衣。

结果,使得大多所谓的“驰名商标”名不副实,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当前中国的经济,正处于“眼球经济”时代,谁是名牌,谁吸引力就大。)由此可见,原有的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模式由于存在的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修改、调整的地步。

②采取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必要性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入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步伐。因为WTO中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除了极个别条款提到企业的外,绝大部分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规范政府的行为,使之懂得如何规范、干预、管理市场。正如国外一些学者所称的“WTO规则实质上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典”。因此,入世对政府的挑战也最大、影响也最深刻。

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此外,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是这种“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模式。所以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中国政府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新原则。况且,入世后由于国内绝大部分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商标法律诉讼案件势必大量增加。所以,再仅仅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动认定显然是不够的。此外,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

加入世贸组织6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有了长足进展,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驰名商标事业成效显著,可圈可点。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只在诉讼中对商标驰名进行事实确认。然而,现实往往不尽人意。作为企业品牌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救助最重要手段之一,驰名商标之于企业,其意义早已超出了单纯的维权诉求,企业往往把它当成市场竞争的法宝。地方政府更是把驰名商标作为地方和企业品牌建设的努力方向和重要指标。同时,消费者也愿意把它看作商品品质的保证和承诺。这状况或多或少有些偏离立法的初衷。于是,引导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理解驰名商标的法律内涵,还原驰名商标本来面目,理所当然地成为立法者和执法者所必须面对的当务之急。

“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关和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事实关。”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出席在无锡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时强调,“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并依法撤销原判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被认为驰名度评判不专业、标准难以统一和操作过于简单,因而较多地遭到外界质疑。曹建明这次讲话,被媒体理解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严格驰名商标认定的表态。

“推进法治,回归理性”。这是多年冷静地观察和研究驰名商标发展变迁的中国知识界开出的一剂良方。回归理性,还原本色,对企业如此,对消费者同样如此,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更是如此。

六、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新原则的再认识

“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即: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反对在现实生活中“买名牌”的现象。具体而言,也就是说,在商标确权或者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驰名证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仅仅对于本案有效,不得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如果再有涉及商标驰名度判定的案件发生时,可以作为曾经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向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供,但不是“准则”或“通行证”,而只作为处理下一个案件的参考。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该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和该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正如上面所述,该原则并不完全排除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定保护,但它又远远不同于原有的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它强调行政机关的被动认定保护,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同时,该原则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买名牌”现象发挥着重要的遏制作用。

当前,由于利益的驱动,很多企业不是将精力集中投于提高产品质量,强化企业管理上,而是看到名牌在宣传产品、引导消费、占领市场方面起到了类似驰名商标的作用,便纷纷花钱,甚至投入巨资购买名牌,更有甚者,有的企业为了能够挤入中国驰名商标,而不惜借贷花钱。确实在现实生活中,名牌往往意味着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忠诚度,有着稳定的市场份额。而且,一个名牌在其成长培育过程中,往往历经数年甚至十数、数十年的时间。所以,在其形成中,企业的信誉也会随之深深置入了广大消费者心中,可以使其产品在市场中有着较为稳定的顾客群。因此,名牌常常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被加以保护。在现阶段,买名牌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而现象的实质不外乎是很多企业想打借“名牌”——驰名商标,这股东风,这个便车,轻而易举地获取客观的市场利润。

其实,无论是名牌,还是驰名商标,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需要企业认认真真的下功夫才能取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新原则在面临并解决这类“买名牌”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商标是否驰名不搞事先认定,而由当时当地的具体状态决定,从而打破了那些妄图靠花些钱来买个“保险”——驰名商标或名牌的人的美梦。

结语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7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多年来,中国有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公约的要求,为不少中外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提供了保护。从1996年起,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开始成批认定民族品牌的驰名商标。此举受到业内人士和国外权利人的质疑,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到2003年,这种成批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被废除,代之以国际上通行的个案认定方式,即在发生侵权或权利冲突时,由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商标是否驰名,以便决定是否给予扩大的保护。应该说,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正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前进。可以预期,中国未来立法将对驰名商标保护给予更多的注意,目前存在的其它合法权利与驰名商标冲突、驰名商标之间冲突等问题将通过立法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① 苏阿计 《入世与中国法治变革(下)》 《政府与法制》 2002年第6期。

② 董保霖 《商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华商标》 2002年第8期。

③ 善勇 《“买名牌”要不得》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2年11月6日。

④ 郭威 《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撑起保护伞》 2005年4月27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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